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濮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濮政〔2012〕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一)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濮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濮政〔2012〕87号)。
三、内容说明
(一)征收标准
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扩建、改建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征收(违法建设除外)。征收上限标准为:县城市规划区每平方米90元;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每平方米50元;建制镇每平方米40元。
(二)减免政策
(一)凡属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三)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