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11-16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县发改委联合4家单位起草了《台前县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认真审查,提出修改意见,请将征求意见表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或电子版反馈至县发改委价格管理股,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岳喜川

联系电话:13721702678

电子邮箱:tqxjgglg@163.com 

信函邮寄: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457600 

征求意见单位: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附件:1.台前县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2023年11月16日

台前县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水污染防治,助力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增进民生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94号)、《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濮发改价管〔2018〕209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濮发改价管〔20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全县水污染防治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企业。

三、征收标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县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县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2元/立方米。

四、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企业需根据每月用水量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将污水处理费纳入企业的水费账单内,由水费征管部门统一征收,通过水费缴纳方式来支付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①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②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县城管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名单及用水量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共同确定执行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负责企业污水排放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排污企业监测结果通报县城管局、县水利局。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征求意见表

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