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23〕58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30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台前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审慎稳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评估问题的复杂性,守牢底线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审慎稳妥推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做到监督和服务并重、权力和义务对等,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夯实工作基础。开展摸底调查。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摸清可入市后备土地资源,合理选择拟入市宗地,开展地籍调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加快规划编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菅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完成权属登记。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通过登记明确土地归属。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当依法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编制基准地价。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公布,建立入市土地政府公示价格制度。

(二)严格入市程序。一是登记赋码。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二是入市准备。县自然资源局在入市主体提出入市意向后,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向入市主体提供规划条件,明确产业准入、生态环境要求、价格评估等。入市主体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拟入市地块底价或挂牌起始价。三是入市方案。入市主体应当制定入市方案,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方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民主决策确定后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入市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报台前县人民政府。四是入市核对。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是否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等进行核对,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反馈意见。五是公开交易。台前县人民政府将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在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并确定使用权人。六是签订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七是产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缴清土地价款、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监督管理。参照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监管。

(三)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综合分析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合作入市、合理分配收益。积极探索镇村联动等形式,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采用股权分红等形式获得入市收益。明确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专门账户。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分配原则和程序,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监督管理,规避资金风险。

(四)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研究细化因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制订合理补偿标准。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建设、登记机制。创新入市土地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规范入市土地抵押管理,明确各类已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的具体路径。

(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集体土地。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和妥善处理原有利益关系的前提下,依法把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入市土地用途管理。探索制定工业、商业等不同用途的入市土地使用标准,总结推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探索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和处置。加强入市土地的监管,对闲置土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要求,探索处置措施,及时予以化解,确保入市土地高效利用。

(六)稳妥有序利用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要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理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使用城区、靠近开发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土地,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与土地征收补偿大体平衡的有效措施,做好成片开发征收和入市工作的衔接,尊重农村集体经营性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征收的选择权与合理诉求。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完善入市相关议事决策机制,实现农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菅性建设用地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坚决防止搞暗箱操作,或以长租、低价、“阴阳合同”等方式,掏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防止由少数人操控,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置、侵占入市土地及其收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及期限

(一)实施范围

台前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为台前县全域,包括侯庙镇、清水河乡、马楼镇、后方乡、凤台街道办事处、城关镇、孙口镇、龙翔街道办事处、打渔陈镇、夹河乡、吴坝镇。面积393.97平方公里。

(二)实施期限

1.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4月—2023年11月)

按照具体推进方案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2.具体实施阶段(2023年11月—2023年12月)

2023年底前至少完成一宗入市案例。

3.试点总结阶段(2024年10月—11月)

2024年10月底前,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试点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台前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负总责,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通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等方式,细化年度工作计划,做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坚决守牢底线。试点工作推进中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映。紧盯“负面清单”,不得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得将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得搞商品住宅开发,防止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防止污染环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向农村转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中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试点典型案例、试点成效的总结推广,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成效、新亮点,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入市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菅性建设用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台前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志华(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张 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邵 宁(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成     员:万兆国(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腾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传明(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彭梦华(县司法局局长)

顾朝磊(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黄周全(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饶守恺(县审计局局长)

林 坤(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局长)

孙 超(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 勇(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绍征(县民政局局长)

李 旸(县商务局局长)

马军胜(县税务局局长) 

杨英芬(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效军(中国人民银行台前县支行行长)

齐跃民(孙口镇镇长)

李 博(城关镇镇长)

王广昌(侯庙镇镇长)

张景明(后方乡乡长)

杨淑清(清水河乡乡长)

姜丙忠(打渔陈镇镇长)

葛金光(夹河乡乡长)

仝其振(吴坝镇镇长)

张庆军(龙翔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主任)

丁 燕(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研究推动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安排等,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督促检查试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副组长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排重要工作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传明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审定事项,拟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研究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意见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工作负责同县直相关部门以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日常联系等。

附件2:台前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成员组成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邵宁为协调机制召集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传明为副召集人。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税务、金融、民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等9个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为协调机制成员。

召集人:邵 宁(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副召集人:张传明(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丽霞(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仝兴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英芬(县财政局副局长)

申茂河(县税务局副局长)

蒋庆坤(中国人民银行台前县支行副行长)

岳 勇(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副局长)

程宝宪(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丁传峰(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继柱(县民政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政策衔接;研究部署深化入市试点年度重点工作,督促调度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深化入市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情况。

工作规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可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扩大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委托召开联络员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召集人提议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根据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相关任务和协调机制议定事项。县财政局负责修订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做好入市土地调节金征缴工作;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建立健全产业准入、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度,参与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修订入市税费调节金征管办法;县金融工作局负责修订入市土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入市融资方案,指导金融机构推出更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县民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修订入市前民主决策办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试点工作的衔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指导;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工作任务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