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市台前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濮阳市台前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由濮阳市台前县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的指导数。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对台前县辖区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 网格动态调整,分别按市场饱和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规划零 售点布局数量,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 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第七条 零售点网格是指申请点所在的最小市场单元。将全县区域按照网格进行划分,定期公布最小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指导数,根据零售点位置确定其所在最小市场单元,以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为上限。
台前县烟草专卖局每月对外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网格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影响,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商户除外。
第八条 台前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区域内零售点指导数达到上限后,采用排队轮候机制进行排队轮候。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距离限制、总量限制及距离+总量限制模式。
第十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濮阳市台前县划分为县城繁华街道、县城一般街道、农村集市、行政村、特殊区城等五个区域。
第十一条 县城繁华街道:指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城(详见附件1台前县县城繁华街道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二条 县城其他街道:除繁华街道以外的街道。
第十三条 农村集市: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第十四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镇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十五条 特殊区域:住宅小区、监狱、商场等。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六条 在距离限制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县城繁华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县城其他街道不低于100米;
(二)农村集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七条 在总量限制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客房在100间以上的酒店,设置1个零售点(大厅内要有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综合性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等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
(三)火车站、客运站、高铁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候车大厅内、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四)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区域结合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1个零售点;
(五)养老院、封闭式旅游景点区域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情形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须配合提供。
第十八条 在总量和距离相结合限制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行政村内,常住人口在500人以内的设置一个零售点,超过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5个(含在国道、省道、县道和村镇公路两侧;不包含位于县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零售点),且每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二)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市场内部每150个摊位(商铺)及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且每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500米;
(三)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每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四)开放式管理居民住宅小区,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4个,且每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
(一)放宽情形
以下申请办理许可证,在无法律、法规等明文禁止情形的条件下,可适用放宽情形,但仅适用一次,放宽情形不受各网格指导零售点数量限制。有严重涉烟违法行为的不在此放宽情形。
1.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与周边最低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30米(对存在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弱势群体不得放宽办证条件)。
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残疾人士以自主经营为主);
②持有烈士证的军烈属;
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残疾证明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适用该条款。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两个月内,与周边最低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30米(必须为本人经营,不得转让);
3.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主动迁址经营的,自歇业之日起两个月内,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申请办证的,与周边最低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30米(必须为本人经营,不得转让);
4.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濮阳市内拥有10家以上或台前县拥有3家以上的品牌连锁超市、便利店,为同一法人、统一门头、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申请零售许可证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限制。
5.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零售许可证决定三个月内(非工作日),原持证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限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二)限制情形
以下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蔬菜店、水果店、蛋糕店、熟食店、奶制品店、五金电料、金银珠宝、按摩推拿、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家具家电、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通信器材、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仪器仪表、修理修配、中介劳服、传真打印、机耕农具、花卉园艺、歌舞娱乐、金融证券、文化体育、游艺网吧、水产渔具、照相馆、小型餐饮、茶叶等)。
第四章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以居民楼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场所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最短距离100米、幼儿园周边最短距离30米范围内,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6.无烟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机构所属区域;
7.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用规划的;
8.商住两用大楼除一楼全开放外的其他场所;
9.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10.经营场所不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没有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11.无门头招牌或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便利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局、本地政府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或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应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 勘验标准
(一)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经营场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二)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一般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最近门边行人无固定障碍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详见附件2:台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1.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3.在数量限制与间距限制交界区域,临街零售点按照所属街道性质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原有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化布局影响,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烟草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对繁华街道布局信息名录、零售点规划名录和个别条款进行动态调整并实时更新,不再重新召开合理布局听证会,以对外公示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台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2021年制定的《濮阳市台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 台前县县城繁华街道布局信息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