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2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23-02-01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关系,科学界定乡镇(街道)收支范围,在有效保证县级财力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21〕7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基数核定划转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2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界定范围,权责明晰。根据全县财力水平和乡镇(街道)主要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明确界定乡镇(街道)支出责任,促进乡镇(街道)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创新机制,激励发展。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财力分配与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相挂钩,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着力构建激励乡镇(街道)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格局。

(三)简化程序,便于操作。优化县与乡镇(街道)收入共享机制,简化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形成简洁明了、操作便利的县与乡镇(街道)财政体制。

二、具体内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县对乡镇(街道)实行“划分收入、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超收全留、短收不补、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县本级固定收入。(1)耕地占用税、契税;(2)金融、烟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缴纳的各项税费;(3)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4)县属企业及县行政事业单位领域税收;(5)2022年前税收缴入县直的企业仍按原缴入渠道不变;(6)政府性基金及提取的相关收入;(7)所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产生的税收全部归县本级(含政府主导的安置区、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2.县与乡(镇)共享收入。重新核定县开发区、乡镇(街道)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应分成额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

(1)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及新落地企业税收收入,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占地乡镇(街道)按照3:5:1:1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30%归县本级,50%归招商引资乡镇(街道),10%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10%归占地乡镇、街道(其中原有企业税收收入凤台街道与原占地乡镇各分5%)。

(2)乡镇(街道)辖区的原有企业及新落地企业税收收入,按2:8的比例分别计入所在乡镇、县本级。

(3)社会投资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税收收入,按2:8的比例分别计入所在乡镇(街道)、县本级。

(4)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税收收入全部归引资乡镇(街道)所有。

(二)收入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以目标年度之前连续三个年度乡镇实际完成收入平均数滚动设定基数,根据年初全县收入增长目标设定乡镇(街道)年初收入计划。

2.固定财力补助。乡镇固定财力补助,按照2021年底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测算乡镇固定财力补助基数。

(三)乡镇(街道)支出范围和支出基数

1.支出范围。乡镇(街道)支出范围包括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等。其中,专项支出包括村级经费、人居环境整治、防汛、抗旱、乡村道路建设、小城镇建设、信访稳定、卫生健康、污染防治、农田水利建设等乡村振兴方面的支出。

2.支出基数。根据县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乡镇(街道)的基本支出需求予以保障。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将乡镇(街道)支出基数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个部分。具体为:

(1)人员经费。乡镇(街道)财政供养的在职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离退休费、遗属补助、退休两项补贴、年终奖、目标考核奖、公务员平时考核奖、事业人员增加绩效考核总量、义务兵优待金等支出。

(2)公用经费。按照2021年底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测算核定。

(3)专项经费。按2022年标准核定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误工补贴、村级服务群众支出等。

(四)县与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1.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乡镇(街道)完成的工作,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对县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根据乡镇(街道)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县乡镇(街道)支出责任。

2.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本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为乡镇(街道)财政事权。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平安建设、信访稳定、安全生产、乡村公路维护等。与财政事权相对应的支出责任由乡镇(街道)负担。主要包括: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行费(按户籍人口,每人承担15元),农村党员活动经费,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培训及活动经费、联络站维护费,乡镇(街道)政协委员培训及活动经费,上级转贷乡镇还本付息责任,化解本乡镇历史欠账及债务等。

(五)基数上解(或补助)的确定

1.上解县级部分。乡镇(街道)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入基数加固定财力补助为财力数,财力数减支出基数为财力结余数。财力结余数为负数的,对乡镇(街道)定额补助,保证乡镇(街道)“三保”支出;对于财力结余小于500万元(含)的不上解县财政;财力结余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含)的、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含)的、大于2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含)、大于3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含)的、大于4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含)的,参照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分段计算方法,分别按照70%、60%、50%、40%、30%上解县财政。

2.奖惩措施。对超额完成年初收入预算目标的乡镇(街道),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乡镇(街道),支持乡镇(街道)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财政按季考核当年收入任务进度。对财政收入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街道),在现金调度方面给子相应比例的优先支持。

对未完成年初收入预算目标的乡镇(街道),从其固定财力补助中等额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并停发该乡镇(街道)应发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平时考核奖、绩效工资。

三、超借现金的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县财政库款管理水平,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对于仍存在超借现金情况的乡镇,每年应将本级收入不低于10%部分用于偿还县财政。

四、其他事项

(一)政策性或一次性调整。如遇上级政策性调整,造成减收增支等情况发生的,县财政将根据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如遇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投入的项目的税收收入,由县政府临时研究商定。

(二)教师工资上划。乡镇(街道)教师工资执行原政策,全额上划县级财政统一发放。

(三)工资补助。原由乡镇(街道)负担的财政所人员工资、劳保所人员工资、卫生院原定额补助等均由县财政承担。

该体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乡镇(街道)财力收支测算表

2.2019、2021、2022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

成情况表

3.2023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

4.2023年乡镇(街道)固定财力补助表

5.2023年预计乡镇(街道)支出明细表

6.2023年预计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情况表

7.2023年预计乡镇(街道)公用经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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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