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口乡人民政府:
近期,县环保部门监察发现,目前你乡辖区内有孙口乡小电镀厂、曹岭村颗粒厂、屈岭村南颗粒厂、张塘坊村北火纸厂、张塘坊村淀粉厂、白岭村小火纸厂6家企业,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该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县政府责令你乡按照“四项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生产原料运出厂区,恢复耕地)要求对辖区内小农药厂进行关停取缔。县环保、供电、工商、公安、质监、国土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县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