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孙口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结合我县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市场情况,县政府决定调整2009年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380元(含)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调整为17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2、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2.2元/月.平方米。
二○○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