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1〕12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评选推荐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11-05-03 来源:台前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濮政〔20117号)精神,现将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选推荐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和对象是:2007年以来在我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劳动者。

2007430日以来被授予省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濮阳市劳动模范濮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推荐评选;副县级及其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副县级及其以上干部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包括参照、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不在此范围。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人口计生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特大事故、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及分配原则

市政府分配我县劳模推荐名额共20名,其中,非农口系统11名(含县直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名),农口系统9名(含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一名)。

非农口指标主要分配到工业、交通、邮电、财贸、建设、教育、党政机关等。农口指标主要分配到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乡(镇)企业的有关人员及农民等。

四、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和城镇居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其他单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应经本单位干部职工讨论通过。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民主评议情况一并报县劳模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

(二)乡(镇)、县直系统推荐。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分别由乡(镇)政府或县直相关系统评审机构进行初审、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之后,经乡(镇)政府或县直有关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委员会(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对拟推荐上报人选,由评选单位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将推荐人选上报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                

(三)县评审机构评审。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乡(镇)和县直系统上报人选的先进事迹、相关材料及推荐人选的名额比例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将有关推荐人员提交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评选要求

评选推荐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我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推荐。

评选推荐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第一线。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应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和农民,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评选推荐总数的50%,科教人员应占25%左右,企事业负责人占15%左右。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的先进典型;注意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和妇女都占有适当的比例。

1、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时,应征求县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纪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

2、评选推荐党政干部要从严掌握,被推荐的候选人须有管理权限的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及信访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应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先进人物中推荐。

4、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这些人员主要指:厂长、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等。

上述单位中在所属生产经营部门、车间班组的中层负责人可以按职工对待。

5、被推荐的科学技术人员劳模人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岗位上从事科技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医院、学校、科研所等业务科室,且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如医院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学校的教研室负责人等,可以申报。

在上述人员身份掌握上,单位领导同志兼职所属部门中层职务的,按主要职务对待。

6、各乡(镇)要重视推荐优秀农民工候选人,其身份可按农民或一线工人掌握,各乡(镇)应至少推荐一名农民工候选人。

7、要严格劳模评审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劳模评选中的不正之风,杜绝劳模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对于2007年以来,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者,或者本人正被立案调查,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参加评选。各乡(镇)、县直相关评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按条件、按程序办事,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要严肃处理,切实通过评选活动,广泛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模精神在全县得以弘扬、光大。

8、凡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先填写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濮阳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简表一式30份(A4纸打印),待县劳动模范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初评、公示、县长办公会研究、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再填写濮阳市劳动模范登记表一式5份(一寸照片需用线缝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20份及电子文档,近期彩色照片2张(2寸)。

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务于310日前将确定后的推荐候选人预报名单、推荐报告(加盖公章)连同候选人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关电子文档上报县劳模评审推荐办公室。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时间上报,同时必须保证材料的质量,保证上报的事迹材料、数据、证件等都符合实际,经得起检验。

六、评审机构

为切实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简称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各项工作。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任:雷灯照(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韩占府(县长助理)

          斌(县总工会主席)

          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侯召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鲁海(县农业局局长)

  员:孙福厚(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明启(县审计局局长)

        赵兴波(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孟庆成(县委群众工作部副部长、信访局局长)

        付山寅(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来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凤霞(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郭焕英(县财政局副局长)

        叶继全(县总工会副主席)

        孟凡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孟庆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段丽霞(县农业局纪检书记)

        田海芝(县总工会副主任科员)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县综合楼415房间,联系电话:2211441,邮箱:FZY3338@163.com)。叶继全兼任办公室主任,孟庆常、段丽霞、田海芝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县总工会、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有关人员组成。

                                  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