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22〕7号关于印发《台前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12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台前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8日

台前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台前县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49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濮政〔2016〕3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定招标范围

第一条  台前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项目(含建筑、交通、市政、水利、国土、农业等)、国家融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投标。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限额以下或范围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进行备案,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使用国有资金的PPP项目,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三条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为防止招标投标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  凡不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必须报经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备案。

三、健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审查。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对台前县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下设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和监督室。

第六条  整合组建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管理,组建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设在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在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农业、土地等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成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室。监督室由台前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成员由纪委监委、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招标投标评审中心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和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问题。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投诉案件,县公安局调查处理投诉中涉嫌犯罪的重大问题。

四、完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对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负责人进行事前约谈。

第九条  制定动态考核制度。制定规范的动态考核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核,按照动态考核情况实行淘汰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本县所有工程项目的代理资格。

第十条 制定投诉制度。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由监督室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监督室的调查处理。监督室会同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将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投诉问题及时报告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所有从事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以及投诉过程中与投标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加强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招标的必备条件:招标人已依法成立;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已经履行完毕;有满足项目要求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的协议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由各行业专家以及专业律师共同负责审核。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评标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技术标采用合格制。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标公示及招标过程中需要发布的资料,必须在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办理备案后,才能到媒体进行发布。

对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单位需报台前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开标后,在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时,由纪委监委和评审中心共同对中标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完善交易市场功能。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有形交易市场,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让办理的各项业务全过程都处于阳光、透明的环境中,确保对各方行为主体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强化标后监管。台前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为标后监督执法检查的主体,制定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十七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干预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纪委监委要强化监督,发现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一律由纪委监委、审计机关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质量监督部门、施工单位、造价公司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的违法、违规现象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据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记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取消参与台前县招标投标活动资格、上报有关部门取缔资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等手段进行处理,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业务技术能力,完善行为考核机制,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保障各项活动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