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关系,科学界定乡(镇、街道)收支范围,在有效保证县级财力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21〕7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基数核定划转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2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界定范围,权责明晰。根据全县财力水平和乡(镇、街道)主要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明确界定乡(镇、街道)支出责任,促进乡(镇、街道)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创新机制,激励发展。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财力分配与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相挂钩,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着力构建激励乡(镇、街道)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格局。
(三)简化程序,便于操作。优化县与乡(镇、街道)收入共享机制,简化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形成简洁明了、操作便利的县与乡(镇、街道)财政体制。
二、具体内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县对乡(镇、街道)实行“划分收入、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超收全留、短收不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县本级固定收入。(1)耕地占用税、契税;(2)金融、烟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缴纳的各项税费;(3)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4)县属企业及县行政事业单位领域税收;(5)2021年前税收缴入县直的企业仍按原缴入渠道不变;(6)政府性基金及提取的相关收入;(7)所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产生的税收全部归县本级。
2.乡(镇)固定收入。除耕地占用税、契税外,原则上将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其它地方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作为乡(镇、街道)固定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3.县与乡(镇)共享收入。重新核定县开发区、乡(镇、街道)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应分成额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
(1)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及新落地企业税收收入,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3:5:1:1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30%归县本级,50%归招商引资乡(镇、街道),10%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10%归占地乡镇、街道(其中原有企业税收收入凤台街道与原占地乡镇各分5%)。
(2)新落地到乡(镇、街道)辖区的企业税收收入,凡是县财政投入资金的,县、乡(镇、街道)原则上按5:5比例分成;原有企业税收收入从今年1月1日起县、乡(镇、街道)分成比例按5:5执行。
(3)县政府主导的安置区、棚户区、老旧小区建设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部归县本级;社会投资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税收收入,县与乡(镇、街道)按照5:5比例进行分成。
(4)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税收收入全部归引资乡(镇、街道)所有。
(二)乡(镇)支出范围
乡(镇、街道)支出范围包括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等。其中,专项支出包括村级经费、人居环境整治、防汛、抗旱、乡村道路建设、小城镇建设、信访稳定、卫生健康、污染防治、农田水利建设等乡村振兴方面的支出。
(三)收支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按照2021年乡(镇、街道)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数确定。
2.支出基数。根据县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乡(镇、街道)的基本支出需求予以保障。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将乡(镇、街道)支出基数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个部分。具体为:
(1)人员经费。乡(镇、街道)财政供养的在职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离退休费、遗属补助、退休两项补贴、年终奖、目标考核奖、公务员平时考核奖、事业人员增加绩效考核总量等;优抚(在乡伤残抚恤金,“三属”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参战人员,涉核人员,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60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等。
(2)公用经费。按照乡(镇、街道)辖区内户籍人口100元/人(依据2020年统计年鉴户籍人口数)标准测算核定。
(3)专项经费。按2021年标准核定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误工补贴、村级服务群众支出等。
(四)各项补助(或上解)核定
1.县对乡(镇)补助
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村级经费补助、敬老院管理人员报酬、乡镇综治协管“三员合一”补助、优抚人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等按照2021年补助数核定。
2.乡(镇)上解
(1)上解省级部分。乡(镇、街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完成数的20%,其他税收和非税收入完成数的15%,年终结算时由县财政统一上解到省级财政。
(2)义务兵优待金。每年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分配,年终县财政据实扣减乡(镇、街道)财力。
(3)城乡环卫一体化经费。每年由城市管理局按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分配,年终县财政据实扣减乡(镇、街道)财力。
(4)农村党员活动经费。每年由县委组织部按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分配,年终县财政据实扣减乡(镇、街道)财力。
(5)置换债券利息。每年根据我县置换债券到期所付利息数额分配到乡(镇、街道),年终县财政据实扣减乡(镇、街道)财力。
(五)基数上解(或补助)的确定
1.上解县级部分。乡(镇、街道)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入基数加上级补助收入减去上解支出为财力数,财力数减支出基数为财力结余数。财力结余数为负数的,对乡(镇、街道)定额补助,保证乡(镇、街道)“三保”支出基数;对于财力结余小于500万元(含)的不上解;财力结余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含)的,按10%上解县财政;财力结余大于1000万元的按20%上解县财政;财力结余大于2000万元(含)的按30%上解县财政;财力结余大于3000万元(含)的按40%上解县财政。
2.奖惩措施。对未完成年初收入预算目标的乡(镇、街道),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差额部分的10%,将所扣资金奖励收入完成较好的乡(镇、街道)。
三、超借现金的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县财政库款管理水平,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对于仍存在超借现金情况的乡镇,每年应将本级收入不低于10%部分用于偿还县财政。
四、其他事项
(一)政策性或一次性调整。如遇上级政策性调整,造成减收增支等情况发生的,县财政将根据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如遇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投入的项目的税收收入,由县政府临时研究商定。
(二)教师工资上划。乡(镇、街道)教师工资执行原政策,全额上划县级财政统一发放。
(三)工资补助。原由乡(镇、街道)负担的财政所人员工资、劳保所人员工资、卫生院原定额补助等均由县财政承担。
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