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08〕7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8-05-09 来源:台前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应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质、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危害,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等,本预案根据疫情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一级疫情:在几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或者在几日内

发生病畜数在500头(只)以上或病禽在500010000只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如发生我国尚未发现或者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

2、二级疫情:在10日内发生25个疫点,或者在10 日内发生病畜数在100500头(只)或病禽在20005000只的。

3、三级疫情:指在本行政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病例的。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二、指挥系统

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畜牧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委员会职责:

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委员会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政府、部门具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所需经费、物质、设备、技术等储备。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协同县工商、公安等部门做好动物市场的监督检查、疫区的封锁、隔离等工作。

2、协同县畜牧部门搞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紧急免疫接种、环境消毒工作。

3、确保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所需消毒药品、防护衣、胶靴、手套、口罩等物质的储备与供应。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

组织力量向村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县畜牧局职责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及饲养场所和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编写印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工作有关文件、简报和疫情信息的收集上报。

(四)县发展改革委职责

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

(五)县财政局职责

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控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六)县卫生局职责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七)县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责

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早发现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动态。

(八)县科技局职责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增强技术支撑能力。

(九)县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负责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

(十)县商务局职责

加大对定点屠宰场点的整顿规范力度,严禁屠宰加工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同时,要组织好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场供应。

(十一)县公安局职责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十二)县交通局职责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质、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十三)县监察局职责

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

四、应急措施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三级疫情由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在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监督、指导下控制。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市、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其指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动物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后,县畜牧局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迅速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向县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建议。县政府将立即发布封锁令,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建议。

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将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 二级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

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同时报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决定启动预案,对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调集资金、人员、物资、药品、疫苗,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 一级疫情的应急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除按“二级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开展工作外,必须及时上报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指挥和参与下迅速扑灭疫情。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县畜牧局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县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流动使用,资金储备至少10万元。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工作。必要时请省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

(四)人员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并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其他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台前县储备资金使用及管理

      2、台前县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3、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

      4、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办法

      5、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认定

      6、封锁

      7、病畜禽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8、消毒

      9、扑杀补助的评估

附件1

台前县储备资金使用及管理

县财政每年都要设立不少于10万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灭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乡(镇)人民政府储备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用于疫情发生后的各项费用。

附件2

台前县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 疫苗

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 诊断试剂

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 消毒药品

氢氧化钠:储备县级不少于1吨,每个乡(镇)不少于0.5吨。其它消毒剂储备:县级不少于1吨,每个乡(镇)不少于0.5吨。

(四) 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 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 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10毫升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 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 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县级不少于200个。

二、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县畜牧局负责管理,乡(镇)应急物资储备由乡(镇)兽医站负责管理,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3

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

1、县畜牧局:15

1)现场诊断:3,

2)封锁扑杀:4

3)强制免疫:4

4)后勤保障:4

2、县公安局:10

3、县卫生局:消毒5人,卫生防疫5人以上

4、县工商局:10

5、县交通局:10

6、县商业总公司:5

二、任务

按照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知识。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

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灭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附件4

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办法

一、凡在我县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确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局。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快报制度、旬报制度、月报制度和年报制度。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2小时之内以快报形式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在每月的10日、20日和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内前10天的疫情情况,报至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疫情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8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疫情汇总,报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本县全年疫情乡名、疫点数量列出。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5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认定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 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场(户)或其他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 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6

     

一、由县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县畜牧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禽、同群畜禽及其产品,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经监测确认健康的易感动物,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的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再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薰蒸消毒。

3、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秩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四人:其中一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一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二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

动物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45天以上。

五、扑灭: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畜及其他较大的动物应先采用注射药物或射击的办法将其致死,然后用柴油焚烧。

六、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按规定处理后,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所发生动物疫病一个以上潜伏期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局向县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7

病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全部作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销毁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二、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血液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

搅匀,放置24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2)高温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

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呈蜂窝状时为止。

2、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1)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2.5%的盐酸溶液和15%的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0°C左右,浸泡40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的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毫升25%的食盐水溶液中加盐酸1毫升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0°C条件下浸泡48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的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2)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的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晾干。

3)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消毒。将病皮毛浸入5%的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0°C)浸泡24小时,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的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入1份水制成熟

石灰,再用水配成10%的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3、病畜鬃毛的处理: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小时。

附件8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3、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1、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2、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薰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3、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沐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温灭菌等方式处理。

6、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9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畜禽(包括病畜)、畜禽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销毁的畜禽类产品和其他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评估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六、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不予补贴:运输、屠宰、贮藏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等。

主题词:畜牧  防疫  方案  通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4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