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9日
台前县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部、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6〕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管理,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应主要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耕地规模上限,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面积上限。原则上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设置不得超过5%。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租赁面积上限设置不得高于10000亩。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首次流转面积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第六条 禁止工商资本损害农民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资本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工商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再流转。
第二章 建立统一规范流转交易制度
第七条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台前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最新法律政策及时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场交易规则》等规范文件。工商资本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进场申请后,经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后进行报名。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功后,与农户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经流转交易鉴证。
第八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第九条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主,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审查审核;1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报请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对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要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流转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土地用途、既往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以及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对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重点审查。审查审核采取事前审查和事中审核方式。在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租赁农地前,要按照审查审核内容进行事前资格审查,并提出能否租赁农地意见;在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经营过程中,要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监测,出现违约情况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规范,防范经营风险。对通过“公司+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通过发展订单农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予以优先,并适当放宽资格准入条件。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土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上级现代农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项目资金,优先倾斜。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乡(镇、办)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使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建立分级备案制度
第十条 根据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以乡(镇、办)、县政府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准确掌握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备案标准。按照我县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单个主体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备案;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亩(含)以上100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备案应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申请、县或乡(镇、办)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意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重点备案。除上述备案内容,还需备案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土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发展计划,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同时备案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委托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流转的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备案程序。在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后,5个工作日内,流入方按照备案内容要求,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备案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有关部门将备案资料按照一件一档的要求存档保管,同时将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相关资料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按照备案标准,及时逐级上报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四条 备案方式。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完善,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每年要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备案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状况,补充备案。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第十七条 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鼓励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各乡(镇、办)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流转合同期满流入方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的有效模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对工商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每年要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风险防范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县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要求,乡(镇、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条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流转农村土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两区”划定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内,不从事粮食生产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一)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要指导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二)自然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农转非”、设施农业用地等情况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抓好核查规范。各乡(镇、办)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流转费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
第二十三条 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结合本地实际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审核的具体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