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程。
二、 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 编制征收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建设范围房屋征收列入计划并申报立项,经市、县(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 提请房屋征收
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在提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前,应向有该项目管辖权(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载明拟建设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拟征收期限等内容;
2、拟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3、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
4、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5、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含征收工作经费)足额到位的证明。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配合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3、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4、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及时公布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6、若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政策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按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8、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作出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的规定;
2、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3、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确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市、县(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确认拟征收项目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6、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可以实施;
7、提供按程序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六)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其他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县(区)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征收补偿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搬迁拆除强制执行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二)房屋征收项目应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