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更新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工作范围、更新原则、年度计划和规划管理、更新模式、用地及资金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市城区更新改造工作进行了说明和规范,对推进我市旧城区拆迁改造、深化城市更新行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城市更新改造内涵
城市更新改造是个不间断的过程,取决于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城市更新改造是指对城市不符合城市规划、生活生产条件落后、建筑危旧的局部区域,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重建,以便从根本上改善居民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优化城市产业布局的行为。
二、《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百姓期盼的民生工程,也是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促投资扩内需的发展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城区更新改造工作,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同时,结合近几年来在项目运作中的经验,吸收部分外地市的成功作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本《意见》。
三、更新改造的范围
根据我市建设现状,本《意见》将更新改造的范围框定在市城区建成区(东至原106国道、北至绿城路、西至濮上路、南至瓦日铁路)以内,不含纳入东南旧城、东北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区域和城中村。
四、更新改造对象
明确了更新对象界定的3个独立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可以申请更新改造。
1.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危破老旧住宅区、大杂院;
2.房龄在30年以上或经鉴定为C、D级危房相对集中的住宅区;
3.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商业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旧工业区。
五、纳入更新改造计划的程序
有两个渠道:
一是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计划,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
二是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乡(镇)政府、办事处、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
六、实施程序
共分六个步骤:
一是编制实施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审查通过的更新计划,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二是征求群众意见。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预审。
四是批复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的预审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批。
五是组织拆迁。由区政府(管委会)或产权人组织拆迁,并进行土地整理。
六是开工建设。由区政府(管委会)或自主改建产权人主导,进行项目建设。
七、更新模式
针对拟更新区域的不同情况,经过归纳设定了三种模式:自主改建模式、“提升+改建”模式、片区整体改造模式。
自主改建模式:即把原有建筑拆除,由产权人自行建设。
“提升+改建”模式:即部分保留提升,部分拆除重建。
片区整体改造模式:即整片拆除,由政府主导重建。
八、资金筹集
我们定的原则是“鼓励企业赞助、受益人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严格遵循收支平衡、超支不补原则,不足部分,由原产权人自筹”。市政府坚持政府不受益原则,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级规定计提部分后的剩余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补偿和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建设。业主原有房屋价值不会减少,新房屋产权要远大于原房屋产权期限,业主可享受到补偿奖励、购新房优惠、房屋质量提升、办理新产权税费减免、环境改善等各项改造红利。收益人(即原业主)根据受益大小,有义务和责任承担部分改造资金。
九、优惠政策
(一)对业主的优惠
1.税费减免。原来已办理过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完全产权的老旧小区住户,更新改造后单户面积不超过原登记建筑面积20%(含20%)的,直接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超过原登记建筑面积20%的部分,按照土地估价结果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教育保障。城市更新产权人房屋产权登记注销后,原则上按原产权证登记地址入学;因临时过渡确需在临时过渡区周边就读的,教育部门根据安置补偿协议及临时过渡房区位予以优先安排;不选择原址回迁,在其他地方购房的可就近入学,3年内也可在原产权地址入学。
3.安居保障。城市更新产权人原房屋面积在60㎡以下,家庭困难的,货币补偿后,经本人申请优先安排公租房予以保障。
(二)对参与企业的优惠
1.土地使用权优惠。自主改建和提升+改建项目,更新改造后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
2.出让金优先使用。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级规定计提部分后的剩余资金,自主改建和提升+改建模式项目全额拨付,用于项目资金补助;片区整体改造项目优计提后的剩余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补偿和土地整理。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和土地整理费用列入宗地成本。
3.享受国家和省政策优惠。在更新改造中,属国家、省文件规定减免范围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比如棚户区改造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税收等优惠政策。
4.经营服务费优惠。鼓励各经营服务性机构优先主动为改造项目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