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0〕132号 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4-01 来源:台前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体系,全面提升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4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等有关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备案制度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重点乡镇、产业集聚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县人防部门负责,县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县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县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由县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

结建人防工程,实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在建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设的,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人防部门不予验收备案。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人防部门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地上建筑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设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二)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前条规定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县人防工程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

(四)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国家规定确需易地建设的或减免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其他违法行为,县人防部门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人防办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拆除人防工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县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经县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县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收费标准按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断增加城市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增强国防实力,促进城市建设,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或减免易地建设费。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县人防部门应严格审查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我县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三)县人防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县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

(四)县监察、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减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国防  防空  通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2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