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审〔2021〕15号关于台前县百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乳胶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时间:2021-04-29 来源:县政府办
台前县百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景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百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乳胶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百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乳胶枕生产项目位台前县打渔陈镇接泊浪村,占地面积100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3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104-410927-04-01-491378),用地和选址符合打渔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废气为配料粉尘、喷涂脱模剂废气和发泡、成型废气。配料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脱模剂废气和发泡、成型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和速率均应满足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生产用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对外排放。

3、噪声。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固废。本项目固废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外售,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废发泡原料、废UV灯管、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营运期各种固废要分类收集、存放,固体废物处置、存储排放要求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NH3-N:0t/a,VOC:0.022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