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服务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三线一单”管控及区域规划环评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加快“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实施,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体系,分区分类设置环境准入条件,为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提供指导,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依据,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提供空间管控基础。
(二)做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
做好新一轮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的环评工作,凡园区边界、主导产业及规划年限发生调整的,都应重新编制或补充进行规划环评。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未依法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不予审批入区项目环评文件。
产业园区应结合拟建的具体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组织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更新,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可共享区域环境现状评价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将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纳入区域规划环评中(河南省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要统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例行监测等资源,公开本地区生态环境例行监测数据或调查基础数据等。
二、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一)实施环评豁免管理。对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0大类30小类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见附件2),予以环评豁免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项目可以直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二)探索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和8个工作日(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如下:
1. 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见附件3);
2. 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和承诺书(试行)、批复模板见附件4、5、6。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管理需求对附件5、6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优化审批时限。
(三)实行时间。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适当延长。
三、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位于产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与园区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已实施集中治污的产业园区,凡废水纳管排入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环评,水专题主要进行项目排水达标分析及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分析,可简化对区域地表水的影响预测内容。
(二)简化公众参与形式。对位于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且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来的2次公示合并成1次,时间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不再开展公众调查和张贴布告。
(三)简化建设项目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进行总量审核;对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需在环评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替代削减措施。对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意见,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项目批复后,环评审批机构应同步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重金属排放量情况移交总量管理机构。
(四)取消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
(五)合理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对涉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项目,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科学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的依据。
四、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事项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依法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持续做好重点项目联审联批
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业务指导、跟踪服务等联审联批机制,对重点项目及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等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应批尽批、加快审批,为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创造条件。
六、严把环评审批关
(一)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要求,严守环评审批原则,严格落实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机制。实施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产业发展,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严格源头管控。
(二)严把环评质量。以信用评价为主要手段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对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应在批复后采取对环评文件评估、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督促整改,并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诚信记录纳入相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省厅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并对环评文件质量开展抽查复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多措并举,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改革举措宣传,开展指导帮扶,及时答疑释惑,引导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守法经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动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推动以智慧环评监管平台、环评审批信息联网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落实“一网通办”,推进环评审批由“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跑”、“不见面审批”转变。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审批后,及时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将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
(四)做好信息报送。建立改革措施月报告制度。请各地组织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7),于每月24日前汇总上报省厅,同时将所印发文件、采取措施、宣传成效、典型案例等改革进展及问题、建议等,一并形成文字上报。
附件:1. 河南省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工作指南(试
行)
2. 生态环境部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3. 生态环境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4.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
南(试行)
5.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
请表及承诺书(试行)
6.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批复文
件(模板)
7. 相关汇总表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 河南省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工作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工作,推进评价结果企业共享,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制定本指南。
一、环境现状区域评价范围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各类产业园区。
二、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内容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产业园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主体,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环境现状区域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现状、水文地质资料、资源和环境利用水平、环保基础设施现状、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结果编制完成后,可召开专家技术论证会,对数据有效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一)环境现状数据来源
环境现状数据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产业园区相关的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点位)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常规监测数据;产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常规监测的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产业园区内近三年进行过建设项目环评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等可直接引用。现有数据不足时,需对产业园区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开展环境现状补充监测。
(二)环境现状数据监测因子及布点要求
产业园区环境现状评价监测布点应充分考虑已入驻大企业、建成区、未开发区域以及环境敏感点等。大气环境质量常规因子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的要求,采用环境质量公报或常规监测点位数据,特征因子在园区及上下风向布置1-3个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因子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的要求,采用环境质量公报或常规监测断面数据,特征因子在园区上游对照断面和下游控制断面各布置1个监测断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布置,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发程度高、主导产业涉及以医药、石化化工、印染、电镀、冶炼、皮革、造纸等重污染定位的产业园区,可适当增加1-2个监测点位;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开发程度低、主导产业污染较轻的产业园区,可适当减少1-2个监测点位。
(三)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结果共享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公开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结果。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入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文件时可直接引用,有特殊要求的或不满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可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附件2
生态环境部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19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20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1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2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3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登记表 |
24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5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26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27 |
125 |
洗车场 |
||
28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29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3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20〕56号)执行。 |
附件3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
42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附件4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
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
(试行)
一、申请方式、材料
建设单位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5)。
2. 环评文件。
3. 公众参与说明(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办理流程
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不对环评文件进行评估、审查,直接进行受理和拟审批同步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合并,分别为10个、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即可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三、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15和8个工作日(含受理和拟审批公示时间)。
附件5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
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
(试行)
一、建设单位信息: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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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评文件名称 |
|
||||||
项目建设地点 |
|
||||||
是否未批先建 |
是□ 否□ |
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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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
||||||
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二、授权经办人信息: |
|||||||
经办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
三、环评单位信息: |
|||||||
环评单位名称 |
|
||||||
环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
||||||
环评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审批机关告知事项 |
一、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 1.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2.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政策要求; 2.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符合区域替代要求,环评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运前取得总量指标; 5.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已对项目原有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 6.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切实可行,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
建设单位承诺 |
一、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审批机关告知事项,本项目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二、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建设项目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中第 项,环评文件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环评文件中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吨,重金属铅 吨,铬 吨,砷 吨,镉 吨,汞 吨。 三、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承诺及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查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五、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申报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
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承诺 |
(一)本单位(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人)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三)本单位(人)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评结论负责。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
附件6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告知
承诺制审批批复文件
(模板)
X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XXX: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规定,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7
相关汇总表
表1 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月汇总表
序号 |
省 |
市 |
县(区) |
主要落实举措 |
环评审批数量 |
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
豁免的30个小行业登记表数量(可估算) |
|||
总数 |
其中44个小行业环评审批数 |
总数 |
其中44个小行业告知承诺制审批数 |
审批平均 时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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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注:本表需覆盖辖区内所有具体审批权限的地区
表2 疫情防控急需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情况月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省 (区、市) |
所在市 |
所在县区 |
三类项目类别 |
行业 类别 |
环评文件类别 |
主要产品 |
产能 |
环评应急 服务方式 |
项目投资 |
环保投资 |
是否为 典型案例 |
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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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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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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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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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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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