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效〔2020〕8号濮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29 来源:县政府办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豫财效〔2020〕10号),我们出台了《濮阳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濮阳市市级预算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濮发〔2020〕17 号)和《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豫财效〔2020〕10号),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市级预算安排资金与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应连同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分别由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国家及省、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

(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

(三)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财政评价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五)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充分应用、按要求公开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六)将财政评价结果反馈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七)加强财政评价结果应用,负责公开财政评价结果。

第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部门评价、单位自评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工作,审核汇总自评结果;

(四)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

(五)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向财政部门提交单位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报告,将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管理;

(六)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七)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单位自评工作方案;

(二)具体实施单位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向主管部门报告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单位自评结果;

(四)落实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按要求公开绩效管理有关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市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三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计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计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评工作程序是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准备、自评分析、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 预算部门下达自评通知,明确自评范围,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

2. 自评单位拟定自评方案,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收集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等数据资料。

(二)自评分析阶段

1. 综合考虑绩效指标的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分值。

2. 对项目开展评价分析,填写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具体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计算规则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判打分。

(三)总结阶段

1. 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和说明,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2.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部门汇总形成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总结报告,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程序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 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对象和范围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

2.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和要求等。

3. 成立评价工作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联合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

4. 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计划安排;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拟采用的评价方法;评价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评价组织者审定。

5. 明确评价具体内容。评价工作组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就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充分沟通。

(二)实施阶段

1. 收集、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要在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核和分析。

2. 现场核查。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价工作组可采取现场调研、座谈交流、查验访问等方式进行实地验证核实。

3. 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4. 交换意见。评价工作组就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初步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交换意见。

(三)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1. 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2. 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组织者提交初步的绩效评价报告,经评审后修改完善并提交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3. 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五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或绩效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部门汇总后,形成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总结报告。单位自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财政部门予以表扬并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压缩或取消相应预算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