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09〕76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8-28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县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县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式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县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县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引荐者。

3、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引进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30日内,引荐者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台前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县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3、本县各职能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到上级部门争取的政策性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通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8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