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市级政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市、县(区)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应在政府网站、部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年报标题
统一为《XX(单位规范化全称)****(具体年份,使用阿拉伯数字格式)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总体情况
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综述:
1.主动公开情况;
2.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3.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及教育培训情况;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规章:该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填报;
2.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本年新公开数量、对外公开总数量等信息;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上一年度本机关职权事项总数、本机关职权事项增减总数、处理决定数量等信息;
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包括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5.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上一年度收费项目总数、收费项目增减总数等信息;
6.政府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项目总数、采购总金额等信息。
(四)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1.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指报告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
2.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指接收时间为上一年,办结时间为报告年度当年的申请总件数;
3.属于行政查询事项:指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已移交档案等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数量;
4.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指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和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数量;
5.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指信访、投诉、举报等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数量;
6.其他处理:该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
7.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指接收时间为报告年度当年、需在下一年办结的申请件数;
8.对同一个申请进行拆分答复的,按照拆分后对应的政府信息项目统计接收数量;
9.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纳入年报统计。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1.行政复议:统计报告年度当年被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
2.行政诉讼:统计报告年度当年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行政诉讼处理结果区分“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分别进行统计。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如有需要报告的事项,可就本机关制发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以及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等内容进行报告。
第五条 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