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惠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300吨羽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惠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300吨羽绒建设项目位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飞天羽绒园5号,项目已在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为:2020-410927-19-03-05942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营运期废气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进料粉尘、分拣粉尘和装卸粉尘。进料口区域设置单独隔间,投料过程严格密闭操作,产生的粉尘同羽绒经负压管道进入单厢机或五厢机,经单厢机或五厢机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项目原料进厂后,均在全封闭的生产车间进行装卸;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标准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2、废水: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受纳水质标准。
3、噪声: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单厢机、五厢机、拼包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企业采取源头控制、合理布局、针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和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废:营运期生产固废主要为分拣、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羽毛、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原料拆包过程产生的废旧包装材料。生产车间要设置一处一般固废暂存处,生产固废经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5、排污口规范: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本项目生活总量控制指标均为:COD:0.0003t/a、NH3-N:0.00003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