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审〔2020〕24号关于濮阳市鑫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烘干沙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时间:2020-06-04 来源:县政府办
濮阳市鑫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南京易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濮阳市鑫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烘干沙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濮阳市鑫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烘干沙土项目位于台前县清水河乡孙庄村南500米路东,占地面积10000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019-410927-30-03-0640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和选址符合清水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有天然气燃烧废气和烘干粉尘。天然气热风炉要加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和烘干粉尘经风机引入旋风除尘器,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粉尘排放速度和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颗粒物周界外浓度;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浓度要满足《河南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豫环文[2019]84号附件3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

2、废水。营运期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主要为员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1x5m3)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附近农田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1x3m3)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营运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减振垫、墙体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产生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以及烘干沙筛分出来的杂质(主要为小树枝、树叶)、生活垃圾,建议建设单位设1座10m2一般固废暂存间,除尘器收尘收集暂存后外售至商砼站或砖厂制砖;筛分出的杂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五、根据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0058t/a;NOx:0.0494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