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审〔2020〕13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关于台前县泰格商贸有限公司年产复合板1万米、单板3万米、C型钢3万米、钢板4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时间:2020-04-10 来源:县政府办
县泰格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中科森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泰格商贸有限公司年产复合板1万米、单板3万米、C型钢3万米、钢板4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项目备案编号:4109000560)均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泰格商贸有限公司年产复合板1万米、单板3万米、C型钢3万米、钢板400吨项目位于濮阳市台前县凤台大道西段42号,占地面积11334m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019-410927-33-03-03150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和选址符合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和粉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浓度最高点1.0mg/m3)的要求。

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的化粪池(80m3)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再排入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

3、噪声。营运期噪声主要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昼间噪声值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产生固废主要为切割产生的废边角料、除尘器收尘、废胶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以及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分类后暂存于3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区,经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箱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座15m2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五、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备案表(项目编号:4109000560),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38t/a,NH3-N:   0.0002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