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上报的由郑州市东方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台前县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吴坝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项目备案编号:4109000548)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本项目位于台前县吴坝镇东南方向,总投资99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9.5万元,占地面积3296.61平方米,建设一座日处理规模为1000m3污水处理厂。该项目已经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台政文〔2019〕23),批复文号(2019-410927-77-01-023349)。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台前县吴坝镇土地利用及总体建设规划。
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待土地利用性质调整后,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污水处理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环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设计生活污水处理规模为1000m3/d。处理工艺采取“预处理+旋流沉砂池+A2/O+二沉池+絮凝沉淀池+曝气生物滤池+消毒清水池”进行处理,主要接受生活污水,设计出水水质满足《COD≤40mg/L、氨氮≤2mg/L、总磷≤0.4mg/L、总氮≤2mg/L,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处理后的污水排入项目西侧六支渠,最终排入金堤河。
2、废气:施工期全面落实《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台前县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台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台环攻坚办〔2019〕27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营运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H2S和NH3收集后经1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大气污染物表4排放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栅渣、污泥及时清运,种植阔叶乔木形成绿化隔离带。
3、噪声:项目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营运期各种固废要妥善处置,污泥与格栅渣集中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固废要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3污泥控制标准”。
5、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防止废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6、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和应急预案,防范环境事故发生。
7、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m。目前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点,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8、规范建设污水排污口,按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设备。
五、根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项目备案编号:4109000548),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0t/a,NH3-N 0.00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污染事故或严重扰民现象,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九、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