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5〕31号关于印发台前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6-01-05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濮办〔2015〕25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办〔2015〕18号)要求,我县对部门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列入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的部门(含部分事业单位)共32个,涉及行政权力2267项,其中:行政许可117项、行政处罚1717项、行政强制92项、行政征收21项、行政给付16项、行政检查82项、行政确认58项、其他职权164项。现将《台前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行政权力目录,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正确履行职能,规范行使权力,没有列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各部门行政权力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附件:台前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

2015年12月30日

附 件:

台前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前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台前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台前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共21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初审

2.跨县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3.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初审

二、行政处罚(2项)

1.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2.对违反《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全县清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3.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4.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2项)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2.兼任、跨省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3.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4.全县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6.行政复议

7.行政赔偿

8.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9.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10.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11.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审核

12.县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


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共21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3.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6项)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2.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3.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4.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5.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6.经营者拒绝接受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违法上报监测资料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1项)

1.省授权县管理的收费(价格)标准

2.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3.招投标工作行政监管

4.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5.节能监察

6.县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内部会签意见

7.县级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认定与鉴定

8.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10.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下放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台前县教育体育局

(共14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教师资格认定

2.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3.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6项)

1.吊销教师资格证的处罚

2.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处罚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4.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5.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6.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及教师乱收费行为

2.校车安全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3项)

1.优秀教师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查

3.学生伤害事故


台前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委员会

(共3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3项)

1.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

2.举办科技成果交流会、博览会审批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台前县公安局

(共172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2.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焰火燃放许可证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6.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地方、名胜和重要工作地进行爆破审批

7.禁行路线通行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154项)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3.违法停车的处罚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罚

7.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的处罚

8.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9.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10.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11.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力货运三轮车载人的处罚

12.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13.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4.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5.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16.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17.运载超长、宽、高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18.悬挂非法定号牌或者标志牌的处罚

19.机动车驾驶人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20.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罚

21.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或驾驶人身前载人的处罚

22.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处罚

2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2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处罚

25.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的处罚

26.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27.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处罚

28.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借道通行规定的处罚

29.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处罚

30.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3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未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或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32.教练车未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未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或未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的处罚

3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3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处罚的处罚

35.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36.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处罚

37.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的处罚

38.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罚

39.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被依法扣留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40.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41.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42.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让行规定的处罚

43.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44.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4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46.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4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4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4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50.寻衅滋事的处罚

51.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52.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5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5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55.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56.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57.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58.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59.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60.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61.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62.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63.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64.公然侮辱的处罚

65.诽谤的处罚

66.诬告陷害的处罚

67.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68.殴打他人的处罚

69.故意伤害的处罚

70.猥亵的处罚

71.盗窃的处罚

72.诈骗的处罚

73.抢夺的处罚

74.敲诈勒索的处罚

75.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76.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77.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78.招摇撞骗的处罚

7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8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81.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审批的行业的处罚

82.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83.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84.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85.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8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87.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88.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89.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90.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9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92.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93.谎报案情的处罚

94.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9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96.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97.卖淫的处罚

98.嫖娼的处罚

99.拉客招嫖的处罚

100.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10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102.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103.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104.赌博的处罚

10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10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107.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108.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109.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110.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111.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11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1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114.违法停车的处罚

11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1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17.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罚

118.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19.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120.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121.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122.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力货运三轮车载人的处罚

12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124.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25.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26.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127.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128.运载超长、宽、高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129.悬挂非法定号牌或者标志牌的处罚

130.机动车驾驶人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3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罚

132.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 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或驾驶人身前载人的处罚

133.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处罚

13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 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135.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处罚

136.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的处罚

137.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38.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处罚

139.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借道通行规定的处罚

140.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处罚

14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142.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未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或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143.教练车未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未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或未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的处罚

14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145.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146.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147.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处罚

148.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 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的处罚

149.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罚

150.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被 依法扣留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51.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152.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5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让行规定的处罚

154.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10项)

1.机动车变更

2.机动车转移

3.机动车注销

4.受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申请

5.身份证签发

6.居住证签发

7.出生入户登记

8.死亡登记

9.户口登记

10.临时身份证签发

八、其他职权(1项)

1.刻制公章核准


台前县民政局

(共34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社团登记(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3.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

4.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5.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二、行政处罚(11项)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对以下行为的处罚: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3.对以下行为处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处罚

4.对以下行为的处罚: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5.对未经登记,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处罚

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7.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8.对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将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

9.对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经营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处罚

10.对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或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占用耕地、林地建坟,或乱葬乱埋的处罚

11.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撤销,公开使用未经审批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害地名标志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8项)

1.城乡特困户医疗救助

2.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3.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4.下拨全县优抚、抚恤、重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5.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6.农村五保供养

7.城乡低保

8.八十岁以上老人补贴

六、行政检查(7项)

1.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3.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5.公墓年检

6.对城乡低保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3项)

1.结婚登记

2.离婚登记

3.收养登记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司法局

(共13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5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2.对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4.对司法鉴定人的处罚

5.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1项)

1.法律援助

六、行政检查(6项)

1.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管

2.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5.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

6.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初审、变更及注销的核准初审


台前县财政局

(共11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4项)

1.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组织采购、供应商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3.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3项)

1.财政监督检查

2.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对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3.政府非税收入稽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4项)

1.农业综合开发初审

2.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款、全球环境基金增赠款项目管理和监督

3.购买国内外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4.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台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61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5.举办人才交流活动审批

二、行政处罚(13项)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3.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4.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5.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处罚

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8.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9.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1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行政处罚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1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3.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3项)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补缴(机关事业)

2.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补缴(城乡居民)

3.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补缴(企业)

五、行政给付(6项)

1.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审核(城乡居民)

2.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审核(机关事业)

3.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审核(企业)

4.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审核

5.工伤费用报销

6.生育费用报销

六、行政检查(12项)

1.社会保险稽核(企业)

2.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6.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

7.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8.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9.对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监管

10.社会保险稽核(城乡居民)

11.促进就业项目资金拨付审核

12.基本医疗保险年审稽核

七、行政确认(12项)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审核(城乡居民)

2.三审认定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审核(机关事业)

4.企业等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申请试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经批准可以试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审核(企业养老)

6.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试

7.培训、鉴定补贴核准

8.就业失业登记

9.全县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和考核认定工作

10.组织国家开考的职称考试报名工作

1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12.职工工伤待遇审核

八、其他职权(10项)

1.人事档案管理

2.公务员考核管理

3.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审批

5.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6.人事代理办理

7.创业培训

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聘用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10.干部调配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共38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临时用地审批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二、行政处罚(18项)

1.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2.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对不按期交纳应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5.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6.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7.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8.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9.非法占地的处罚

10.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1.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2.破坏耕地的处罚

13.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15.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16.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17.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的处罚

1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收取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

2.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

四、行政征收(4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复垦费

3.土地闲置费

4.耕地开垦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5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

2.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4.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土地抵押登记

八、其他职权(6项)

1.建设用地使用(含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2.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3.使用国有土地、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4.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审核

5.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转让审批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台前县环境保护局

(共35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审核批准排污许可

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20项)

1.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或私设暗管、隐蔽排放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

2.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3.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4.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罚

5.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处罚

6.对违反向水体污染物禁排管理要求的处罚

7.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含病废水的处罚

8.对无排污审批证排污的处罚

9.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10.对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废的处罚

11.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12.拒绝环保检查或拒报、谎报有关环保事项的处罚

13.其它违犯《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行为的处罚严格审核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做出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决定

14.其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15.其他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行为的处罚

16.其他违反《固废法》排污行为的处罚

17.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8.洗染企业在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19.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20.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处罚

三、行政强制(5项)

1.大气污染危害强制性应急措施

2.查封、扣押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强制拆除

4.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5.排除危害、恢复原状

四、行政征收(1项)

1.排污费(大气、固废、污水、噪声)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3项)

1.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3项)

1.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备案

2.排污申报登记(含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登记)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共298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255项)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1.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5.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6.对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7.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8.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9.对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20.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2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2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2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2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2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处罚

26.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7.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8.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9.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0.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31.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32.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33.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34.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35.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6.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37.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38.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39.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40.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41.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42.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4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4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45.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46.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4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8.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49.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50.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51.对建设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52.对建设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53.对建设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4.对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55.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56.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的处罚

57.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58.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59.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60.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61.对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62.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63.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6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6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6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6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6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6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70.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71.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72.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处罚

74.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处罚

75.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处罚

76.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7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78.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7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80.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8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8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8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84.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5.对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86.对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87.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8.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89.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90.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91.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92.对设计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94.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95.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96.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7.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98.对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99.对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10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节能信息或者明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罚

101.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02.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10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0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105.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106.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竞争等行为的处罚

10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等行为的处罚

108.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109.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11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111.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112.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113.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行为的处罚

11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规定订立合同行为的处罚

115.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16.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从而对潜在投标人有限制或者排斥的行为的处罚

117.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118.对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处罚

119.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20.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21.对招标代理机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122.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处罚

123.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124.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125.对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处罚

126.对投标人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

127.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128.对投标人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129.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30.对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处罚

131.对投标人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

132.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133.对投标人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134.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13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3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13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13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139.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140.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处罚

141.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14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14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14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45.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146.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47.对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148.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149.对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50.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151.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52.对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53.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54.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处罚

155.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156.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处罚

15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罚

158.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59.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60.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6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62.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的处罚

163.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164.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165.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日的处罚

166.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167.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168.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169.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170.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171.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172.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173.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74.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7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的处罚

17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的处罚

17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17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179.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180.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处罚

181.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182.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183.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的处罚

184.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185.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86.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的处罚

187.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188.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189.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190.对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91.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192.对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的处罚

193.对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处罚

19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95.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96.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97.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98.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199.对委托方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200.对委托方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01.对委托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202.对委托方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处罚

203.对委托方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处罚

204.对委托方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处罚

205.对委托方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处罚

206.对委托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07.对承接方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

208.对承接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209.对承接方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处罚

210.对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11.对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212.对承接方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213.对承接方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214.对承接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15.对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处罚

216.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217.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处罚

218.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219.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20.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处罚

221.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处罚

222.对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223.对单位和个人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处罚

224.对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225.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226.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227.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28.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29.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30.对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处罚

231.对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232.对监理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233.对监理单位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34.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235.对监理单位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36.对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237.对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处罚

238.对监理工程师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的处罚

239.对监理工程师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处罚

240.对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处罚

241.对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处罚

242.对装修装饰人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

243.对装修装饰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罚

244.对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245.对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

24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247.对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248.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249.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及对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罚的

25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251.对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5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的处罚

25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

25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25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3项)

1.城市基础设配套费

2.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检查

2.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监督检查

3.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的复检换证初审

4.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2项)

1.房屋所有权登记

2.房屋他项权证核发

八、其他职权(28项)

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3.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指导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房地产开发产业资质证书登记备案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

8.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9.申请廉租租赁补贴

10.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

12.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15.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6.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7.负责房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对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8.负责施工现场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19.参与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0.建设社保费管理

21.统计上报施工图审查情况

22.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

2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初审

24.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25.招标资格的备案

26.招标文件的备案

27.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28.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施工合同现网上备案)


台前县交通运输局

(共90项)


一、行政许可(8项)

1.在县、乡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

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本路辖区行驶公路的行政许可

3.在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许可

4.在县、乡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的行政许可

5.在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造物和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

6.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8.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68项)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2.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处罚

3.擅自跨越、穿越公里架设桥梁、管线等设施的处罚

4.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6.在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行政处罚

7.在渡口周围20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行政处罚

8.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行政处罚

9.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行政处罚

10.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1.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12.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几何超限的处罚

13.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14.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15.车辆型号或所运至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

16.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的要求行驶的处罚

17.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的处罚

1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

19.摆摊设点的处罚

20.堆放物品的处罚

21.倾倒垃圾的处罚

22.设置障碍的处罚

23.挖沟引水的处罚

24.占道加水的处罚

25.污染公路的处罚

26.打场晒粮的处罚

27.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28.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的处罚

29.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处罚

30.造成公路损害未报告的处罚

3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32.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33.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34.在公路控制区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3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37.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38.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39.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0.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1.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42.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4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44.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4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4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4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48.不符和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49.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50.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51.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52.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53.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54.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

5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5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5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60.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6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6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6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6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66.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67.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旅客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

68.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6项)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

2.在公里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4.强制卸货

5.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6.暂扣车辆

四、行政征收(1项)

1.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公路监督检查

2.客货营运车辆的营运证件、从业资格检查

七、行政确认(4项)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证》

3.《从业资格证》

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八、其他职权(1项)

1.更新砍伐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


台前县水利局

(共63项)


一、行政许可(12项)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2.占用农田灌溉水资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6.取水许可证核发

7.水产养殖证核发

8.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0.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1.采挖河道砂石许可证审批

12.渔业船舶检验

二、行政处罚(38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0.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1.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4.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5.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0.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2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2.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23.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4.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2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2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7.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28.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29.经营、冼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30.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31.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32.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33.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3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35.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36.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37.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38.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施设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7项)

1.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期限恢复原状

3.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4.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5.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6.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7.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

四、行政征收(1项)

1.水资源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5项)

1.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

3.抗旱检查

4.河道采砂检查

5.渔政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农业畜牧局(台前县林业局)

(共176项)


一、行政许可(17项)

1.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4.动物诊疗许可

5.兽药经营许可

6.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

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8.林木采伐许可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10.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1.木材运输证

1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13.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

1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

16.森林植物检疫

17..征占用林地审批

二、行政处罚(115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5.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6.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7.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8.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9.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1.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12.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13.生产企业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14.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15.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6.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7.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的处罚

18.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19.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0.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1.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2.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23.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2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25.销售的种畜禽未附相关资料的处罚

26.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27.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28.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9.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30.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不再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3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3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3.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3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35.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36.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37.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有关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生产企业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的处罚

38.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39.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40.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4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已取得但不再具备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4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5.饲养动物不按规定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运载前后未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46.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等污染物以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47.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48.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4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50.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51.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5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53.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54.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55.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56.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57.跨省引进特定动物和水产苗种未向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58.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

59.变更有关信息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60.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61.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62.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63.超出核定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注册、备案的处罚

64.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65.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66.依法对未按规定免疫接种的饲养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运载前后未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代作处理

67.“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6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69.“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70.“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71.“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7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7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

7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7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政处罚

76.“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

77.“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78.“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79.“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8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81.“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82.“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83.“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84.“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85.“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86.“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行政处罚

8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88.“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8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处罚

90.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

91.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收到破坏处罚

92.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9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9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95.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产品的处罚

96.未取得采集正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反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罚

97.“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行政处罚

98.“未按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99.“未按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100.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01.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02.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03.未依照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04.违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10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106.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107.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10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109.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10.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1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11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13.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11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115.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1项)

1.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3.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4.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工具、设施、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5.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6.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7.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8.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9.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10.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11.征收植物检疫费

12.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3.查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14.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15.证据物品扣押

16.盘问

17.继续盘问

18.延长继续盘问

19.保护性约束措施

20.检查、检查妇女身体

21.强制传唤

四、行政征收(5项)

1.植物检疫费征收

2.征收育林基金

3.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4.征收植物检疫费

5.林权勘测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3项)

1.植物检疫检查

2.种子执法检查

3.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5项)

1.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

2.台前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3.对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案审核批准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5.农民合作社指导、扶持与服务

6.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7.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8.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审核(批)

9.农作物委托检验

10.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1.植物检疫备案

12.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13.兽医资格认定及其从业注册登记

1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

15.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台前县商务局

(共11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10项)

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3.对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处罚

4.酒类经营者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的处罚

5.酒类经营者未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向供货商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相关证件的处罚

6.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和流动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7.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8.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9.对a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b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c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拆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d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e销售走私成品油的,f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g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h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的处罚

10.对a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b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项)

1.酒类批发、零售备案登记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共113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娱乐经营许可证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5.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6.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前文物调查、勘探审核

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94项)

1.对报刊出版单位以报刊记者站、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或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以及违反规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2.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派驻、使用人员,违规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3.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或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及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或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及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5.对出版、进口含《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6.对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7.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复制 出版物等的处罚

8.对出版单位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或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9.对出版单位、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的处罚

10.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11.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12.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的出版物的处罚

13.对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备案等的处罚

14.对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等的处罚

15.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1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1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18.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19.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20.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21.对摄制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22.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23.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的处罚

24.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25.对经营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26.对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等处罚

27.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以及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28.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的处罚

29.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的处罚

30.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3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32.对娱乐场所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33.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3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的处罚

35.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36.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37.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处罚

38.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和因违反规定被吊销或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39.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中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及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0.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41.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2.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43.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的处罚

4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的处罚

45.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46.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47.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48.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等的处罚

49.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50.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

51.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自变更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52.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或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等的处罚

53.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5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55.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56.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广播电视站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57.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 电视节目的处罚

58.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59.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等的处罚

60.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和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的处罚…

61.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6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爆破作业、 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6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的处罚

64.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的处罚

65.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等的处罚

66.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67.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的处罚

68.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的处罚

69.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70.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的处罚

71.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72.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的处罚

73.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的处罚

7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75.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等的处罚

76.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的处罚

77.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 活动等的处罚

78.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79.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80.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81.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退出演出等的处罚

82.对以政府、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83.对演出举办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84.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85.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86.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或以假演奏欺骗观众的处罚

87.对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88.对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许可,擅自兼营或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的处罚

89.对印刷经营者印刷明知或应知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或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以及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90.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91.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准印证或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92.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的处罚

93.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的处罚

94.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 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 稿或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以及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10项)

1.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的审批

3.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批

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5.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6.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7.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

8.二、三级风险等级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

9.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

10.印刷委托书的备案

八、其他职权(1项)

1.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


台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226项)


一、行政许可(14项)

1.医师执业注册(医师首次注册、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2.医疗机构设置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4.医疗机构执业变更

5.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6.医疗机构停业

7.医疗机构注销

8.放射诊疗许可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职业许可项目

12.二孩生育证审批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审批

二、行政处罚(198项)

1.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5.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7.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8.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的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9.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10.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11.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12.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13.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14.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15.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18.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0.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21.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22.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2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24.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25.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26.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27.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2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2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3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3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35.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3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3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38.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39.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40.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41.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42.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4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44.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45.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46.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47.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4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4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50.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51.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52.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53.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4.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的、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55.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56.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57.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58.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的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59.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60.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61.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62.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63.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64.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65.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66.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67.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处罚

68.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69.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70.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71.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72.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外)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7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74.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75.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76.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7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78.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7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80.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81.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购进记录的处罚

82.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83.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84.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85.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8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87.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88.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89.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9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91.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92.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93.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94.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95.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96.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97.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

98.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99.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100.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10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的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02.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10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没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10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不按1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没有达到消毒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没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05.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106.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没有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107.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108.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109.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110.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111.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12.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113.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处罚

114.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处罚

115.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16.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117.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118.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19.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液的处罚

120.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121.从非指定的血站取得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擅自采供血的处罚

122.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处罚

123.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124.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125.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助产接生的处罚

126.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不备案的处罚

127.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28.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129.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30.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3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32.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133.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134.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13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36.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137.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138.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139.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140.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14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142.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43.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144.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14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146.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147.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148.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149.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150.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超范围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处罚

15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的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5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153.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154.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15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156.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157.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158.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159.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处罚

160.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处罚

161.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162.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163.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罚

164.违反“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65.违反“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的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66.违反“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67.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处罚

168.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169.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70.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7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7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17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7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75.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76.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177.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78.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79.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180.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181.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182.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183.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184.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85.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86.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处罚

187.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188.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189.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90.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9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9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93.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194.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195.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96.违法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处罚

197.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198.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0项)

1.对传染源的隔离消毒控制

2.查封或者暂扣医疗卫生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3.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6.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7.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取缔

8.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

9.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取缔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1项)

1.社会抚养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1项)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给付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2项)

1.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的备案

2.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转报


台前县审计局

(共16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2项)

1.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帐册、资料的处罚

2.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处罚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1项)

1.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2.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3.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4.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5.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7.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调查

9.《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10.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11.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共37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

二、行政处罚(30项)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方面的违法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方面的违法的处罚

6.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方面的违法的处罚

8.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使用方面的违法的处罚

9.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品方面的违法的处罚

10.烟花爆竹安全方面的违法的处罚

1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2.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6.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17.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18.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履行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处罚

20.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

21.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2.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2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2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2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未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的处罚

2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处罚

2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检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30.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3项)

1.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3.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项目审查


台前县统计局

(共9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9项)

1.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3.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4.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统计资料证书,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仍未提供的处罚

6.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收检查的处罚

8.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规定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处罚

9.对伪造、编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台前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共271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餐饮服务许可

2.食品流通许可

二、行政处罚(256项)

1.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的处罚

2.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3.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

5.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6.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7.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8.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9.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0.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对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的处罚

12.对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1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4.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5.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6.对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处罚

17.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18.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19.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20.对在城乡集贸市场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21.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22.对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23.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24.对生产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25.对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26.报送虚假药品研制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27.药品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8.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29.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30.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31.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32.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报备销售情况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3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3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3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授规定备案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3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37.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38.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39.38.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0.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41.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42.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43.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4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末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45.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46.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7.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8.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49.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50.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51.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2.对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对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对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对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对定点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53.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规定限制申请资格的处罚

5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55.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56.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57.以欺骗手段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8.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接受境外药厂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质量、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备案的;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监督检查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罚

59.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60.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61.对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2.对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3.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64.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65.对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66.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7.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68.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69.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70.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71.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72.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73.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7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

75.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备案的处罚

76.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处罚

77.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78.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79.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80.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81.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82.对对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83.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84.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拒绝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85.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药品检验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8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87.申请人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88.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89.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90.生产或进口药品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91.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92.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及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9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9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95.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9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9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9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告知使用者;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末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99.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处罚

100.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的处罚

101.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02.对未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103.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104.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05.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10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07.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08.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109.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

110.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111.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112.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13.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处罚

114.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11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16.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117.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18.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监部门开展调查,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未向药监部门备案召回变更计划的处罚

119.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开展调查、召回药品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20.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21.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122.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者仿造、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23.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124.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25.经营元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从无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处罚

126.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

127.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128.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或者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提供虚假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报告的处罚

129.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处理无菌器械或经营、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或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30.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13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处罚

13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3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34.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3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未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136.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已取得《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处罚

137.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生产企业仿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仿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138.生产企业违规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139.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处罚

140.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41.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142.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143.对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144.对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5.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6.对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7.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8.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9.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50.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51.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52.对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153.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154.对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55.对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156.对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57.对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康档案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158.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进行处罚。

159.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160.对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61.对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62.对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163.对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164.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进行处罚

165.对使用有毒有害的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166.对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进行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167.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未进行消毒的行为进行处罚

168.对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169.对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和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170.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171.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中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17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173.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174.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保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保健食品的处罚

175.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176.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17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或者保健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78.对生产经营者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179.未对采购的保健食品原料和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180.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保健食品或者清理库存保健食品的处罚

181.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182.对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的处罚

183.对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处罚

184.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185.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18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保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187.未按照要求进行保健食品运输的处罚

188.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聘用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189.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保健食品行为的处罚

190.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91.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92.对生产企业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193.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94.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95.对(一)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196.对(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8.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197.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198.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199.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00.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20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02.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20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05.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206.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207.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08.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209.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10.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处罚

211.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21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

213.对违反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性,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序功能此项规定的处罚

21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215.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216.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未按照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217.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218.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持期的处罚

219.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销售单元外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识所用文字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20.食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221.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拒绝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222.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没有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223.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22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25.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26.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处罚

22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2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29.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30.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231.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232.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233.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乳制品的处罚

234.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末报告、处置的处罚

235.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出厂销售复检结论为部分或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食品;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处罚

236.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23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加工食品的处罚

23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23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24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24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24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24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24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45.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24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4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4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24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处罚

250.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25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25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253.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254.生产者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记录不符合规定的;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依法召回、报告的处罚

255.药品生产企业末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召回药品的处罚

256.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召回药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8项)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查封、扣押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7.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8.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药品监督检查

2.药品抽验

3.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4.医疗器械抽验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项)

1.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备案


台前县城市管理局

(共6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砍伐和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2.城市排水许可

3.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审批

5.城市市容管理审批

6.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审核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385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3.广告经营资格许可

二、行政处罚(316项)

1.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法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2.无照经营的处罚

3.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4.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5.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6.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7.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8.违反广告、直销、粮食行政(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9.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11.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12.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13.农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4.兽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5.酒类广告违法的处罚

16.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17.烟草广告违法的处罚

18.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19.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20.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21.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22.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23.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处罚

2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25.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26.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27.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处罚

28.以不正当方式划分市场、限定商品销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29.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30.商业诋毁的处罚

31.指定经营和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32.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经营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公平竞争的处罚

33.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处罚

34.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35.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36.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3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38.对以协议方式实施联合垄断经营的处罚

39.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40.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的处罚

41.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42.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43.直销产品上未标明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44.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45.未按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4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47.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48.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49.直销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50.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51.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5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53.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54.对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55.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56.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57.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58.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59.擅自设立(假冒、伪造)制作经营出版物(音响制品)相关机构或者从事出版物(音响)经营活动的处罚

60.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61.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62.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63.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64.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65.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66.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或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67.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68.对故意毁损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

69.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处罚

70.违反《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71.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72.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73.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74.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75.对种子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数据不正确和未按规定制作、保管相关档案、备案的处罚

76.棉花交易市场的设立、建设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7.在棉花收购和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78.经纪人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处罚

79.未按规定附签名或明示执业人员情况,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

80.隐瞒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或进行经纪业务的处罚

81.经纪人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处罚

82.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83.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84.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85.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86.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7.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88.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89.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90.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相关证明书、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91.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9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9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96.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备案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处罚

97.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公布、发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公告的处罚

98.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99.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100.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10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10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103.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10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105.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106.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107.对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108.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109.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罚

110.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111.对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112.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113.对商标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114.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115.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16.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17.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的处罚

118.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19.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20.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的处罚

12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122.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处罚

123.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124.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处罚

125.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126.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注销的处罚

127.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128.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29.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130.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的处罚

131.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32.制造、销售、修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33.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34.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35.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136.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137.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38.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3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未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40.未标注或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及厂名、厂址的处罚

141.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或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142.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43.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4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45.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46.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147.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48.骗取、伪造、租用、借用、受让《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制造、修理业务的;伪造、出让、出租、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超出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范围进行制造、修理的;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处罚

149.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50.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51.当事人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52.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错误数据的处罚

153.计量检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154.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5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56.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157.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158.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处罚

159.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160.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擅自变更检验目录或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161.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16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63.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64.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5.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66.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67.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168.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169.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70.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71.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7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的处罚

17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7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75.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176.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7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并且: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未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78.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7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80.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181.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82.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83.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184.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8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86.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8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88.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8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190.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91.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192.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193.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或者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以及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194.违反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195.违反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196.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主动将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197.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或者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以及未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98.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召回报告或者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199.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的处罚

200.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的处罚

201.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202.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03.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20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20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20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207.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处罚

208.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超许可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09.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非法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10.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211.监督抽查不合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212.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213.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得质量问题的处罚

214.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15.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或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以及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216.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17.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18.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219.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20.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准的处罚

221.违反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2.违反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24.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225.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226.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27.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228.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229.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培训活动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处罚

230.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31.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232.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33.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34.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

235.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36.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的处罚

237.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38.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239.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240.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241.违反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242.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243.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44.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45.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机构执业的处罚

24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的处罚

247.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处罚

248.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249.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50.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251.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252.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53.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254.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5.认证机构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256.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57.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258.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能力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9.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260.安检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261.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26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263.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264.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处罚

265.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266.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267.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268.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269.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 ;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270.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处罚

271.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272.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处罚

273.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27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275.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6.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7.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278.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79.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处罚

280.违反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81.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82.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283.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8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85.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处罚

286.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87.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8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共0项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289.未经许可或者不符合规定,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或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29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9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9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的处罚

29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94.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9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处罚

29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9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98.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予以处罚

299.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300.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按照“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进行相关行为的处罚

30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302.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起重机械的处罚

303.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304.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能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305.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306.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307.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308.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309.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310.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311.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312.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313.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14.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315.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16.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8项)

1.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3.查封、扣押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财物

4.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 没收违反《金银管理管理条例》的财物

5.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6.查封、扣押涉嫌用于传销的物品和场所

7.扣押、查封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物品、场所

8.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9.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0.查封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及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1.查封、扣押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及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2.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3.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14.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的封存

15.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

1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17.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18.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5项)

1.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3.对涉嫌违法场所实施的检查

4.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

5.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6.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7.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

8.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9.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0.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1.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12.对计量的监督检查

13.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14.对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15.对认证认可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3项)

1.股权出质登记

2.知名商品认定

3.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其他职权(30项)

1.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2.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3.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4.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5.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监管

6.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8.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不当行为的管理

9.对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的主持调解

10.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11.对世博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12.对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实和审查

13.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管

1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15.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6.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17.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18.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管辖权协调

19.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20.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21.核对参加医疗设备集中采购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

2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准登记

2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2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备案

25.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2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27.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8.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9.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0.户外广告登记证


台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共19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3.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4.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二、行政处罚(2项)

1.不建、少建、不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2.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使用人防工程或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1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平时使用、拆除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2项)

1.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2.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3.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4.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5.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6.人防警报拆除、迁移审批

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8.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组织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9.人防工程利用和维护管理检查

1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11.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12.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台前公路管理局

(共24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

2.公路超限运输的许可

3.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12项)

1.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2.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4.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5.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6.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7.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8.未按核定标准装载,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行驶公路的处罚

9.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处罚

10.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的处罚

11.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12.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9项)

1.责令车辆停驶

2.扣留车辆(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

3.强制拖离车辆

4.扣留工具

5.拆除非公路标志

6.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7.代为补种绿化物

8.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9.清理违法堆放的物品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共65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65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纸、饮料罐、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2.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4.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7.临街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8.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9.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10.在露天场所和容所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11.牲畜或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12.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13.将有害固体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4.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15.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7.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18.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9.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20.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21.损害各类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22.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24.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25.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2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27.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屡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28.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2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1.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32.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3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3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3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3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3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3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3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40.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1.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处罚

43.破损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44.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45.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处罚

46.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罚

47.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4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罚

4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50.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51.在县城规划区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52.在县城规划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5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5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55.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5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57.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58.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59.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60.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61.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6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63.对市场外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商贩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64.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65.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粮食局

(共1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粮食收购许可证初审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行政服务中心

(共11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1项)

1.负责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规章、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对进入“中心”窗口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2.负责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变更并对服务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催办

3.负责对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与考核

4.组织开展便民服务的政务公开工作,组织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宜

5.研究协调各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及备案事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受理县内外公民、法人及其他人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

7.协助县纪委、监察局处理办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8.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联审批办理情况的跟踪、协调和督查

9.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进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运行规则

10.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工作

11.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台前县残疾人联合会

(共1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6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6项)

1.财政扶贫资金到户增收项目核准

2.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核准

3.财政扶贫资金搬迁扶贫补助到户项目核准

4.财政扶贫资金互助资金周转到户项目核准

5.财政扶贫资金小额信贷贴息到户项目核准

6.财政扶贫资金雨露计划培训到人项目核准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共16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8项)

1.1、未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 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3、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药品、麻醉品后,或者患有妨碍安 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5、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

2.未取得《维修合格证》从事维修逾期拒不改正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3.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要求的配件、维修报废农机的处罚

4.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 培训学校(班),或者未取得《农 机维修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业务处罚

5.农机维修点不能保持设备等技术 条件符合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6.农机维修点超范围维修处罚

7.维维修点不在醒目位置悬挂《合格证》和不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报送年度维修统计表,逾期拒不改正的处罚

8."收割机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无有效证件、持假冒作业证件或扰乱作业秩序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3项)

1.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2.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审核认定

3.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八、其他职权(5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换证、补证、增驾、注销审批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

3.《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