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9〕3号关于印发台前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5-29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台前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4日     

台前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司法、交通运输、气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追求绿色生活方式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所辖区域对烟花爆竹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初级网格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中级网格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对所辖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在本县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段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第七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运达地县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在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要对举办婚礼的举办人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清晰记录燃放者点燃过程的视频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在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殡葬服务的单位,要对殡葬活动的举办人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陵园、殡仪馆等责任区域内因殡葬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清晰记录燃放者点燃过程的视频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在“网格长”所辖区域,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考评先进、效果好的,县政府对“中级网格长”进行表彰;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初级网格长”进行表彰,给予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一个年度内,在“网格长”所辖区域,被县级检查核实的,发现一次对“初级网格长”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对“初级网格长”公开约谈,对“中级网格长”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对“初级网格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中级网格长”公开约谈;发现四次对“中级网格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