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03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7〕40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88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濮政〔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和安置对象

(一)接收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而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被安排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2018年度我县接收退役士兵共计63人。

(二)安置对象

依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4.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条例》规定和豫民文〔2018〕88号文件要求,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有待安置证的士官。

根据上述条件,2018年全县共接收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12人。

二、安置方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切实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求,在提高安置质量,实现精准安置上下功夫。

(一)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和岗位落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豫政〔2014〕2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8〕6号)等规定,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强化保障措施,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属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要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8〕195号)文件要求,在安置工作中切实做到安置岗位公开、安置条件公开、安置程序公开、安置结果公开,积极推行“阳光安置”。

(二)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技能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本着“就业为本、技能为先”的原则,面向市场抓培训。积极探索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探索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要加强政策扶持,不断提高税收、贷款、学历提升等方面的优惠力度;要鼓励具备资质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帮助退役士兵就业;要按照《濮阳市民政局濮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濮阳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民文〔2013〕114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回应退役士兵对维护合法权益的殷切期盼,牢牢抓住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改革带来的新机遇,以强烈的政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筹划好、落实好,确保任务完成。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其前提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够(建)房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拟定安置计划,保障安置工作计划和岗位落实。财政、督查、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强化检查监督,认真督导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优先优惠、困难救助、一次性经济补助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跟踪问效,研究制约谈机制和处罚办法,对违反安置法规政策,拒绝接受、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士兵合法权益的,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安置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调查分析工作,深入了解其愿望需求和实际困难,增强服务的主体性、针对性。要加强相关形势政策的学习宣讲,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强军思想的学习宣传,引导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宣传士兵退役安置、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坚持退役士兵参与社会竞争和创业发展的信心。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思想,周到细致地为退役士兵办实事、解难题,积极提供地方人才、就业等信息,保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保障。要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要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要求的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国有企业要认落实《民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4号),拿出招录员工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退役士兵。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坚决杜绝应付式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确保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县民政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抓好各项安置政策的落实;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制定安置计划,保障安置岗位的落实;县财政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退伍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安置政策的落实。


201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