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挖掘和保护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前县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计12项)予以公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为促进全县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