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30日
台前县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着力解决当前河道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行洪安全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聚焦涉水违法犯罪问题,重拳出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为期两个半月(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14日)的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河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台前县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俊海(县长)
副组长:王小鹏(副县长)
成 员:刘 磊(县政府办副主任)
高 宏(县水利局局长)
张防修(县河务局局长)
付山寅(县督查局局长)
何忠庆(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刘建军(县环保局党组书记)
张玉阔(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栋(县国土局局长)
张海涛(县林业局局长)
刘元林(县发改委主任)
丁敬运(县安监局局长)
郭延勤(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高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沟通、协调等有关工作。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及河长制办公室的领导下,服从指挥,听从安排,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有效打击震慑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一)政府职责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乡(镇)政府是本辖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二)河长职责
县乡村三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河段的管理采砂工作。乡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级河长难以解决的采砂问题,应及时报告县级河长。
(三)部门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县河务局:加强对黄河采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沿黄河河道自上而下全面排查黄河台前段无证采砂窝点和船只,确定采砂窝点和船只位置、责任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对涉案的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运砂车辆,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没收非法采砂运砂车辆。
县国土局:查处采砂窝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打击采砂破坏林地、湿地等行为。
县发改委:负责砂石市场价格监控,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县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涉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违规参与河湖采沙和充当背后“保护伞”问题,要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由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置。
四、突出重点
(一)打击非法采砂。围绕整治重点、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明察与暗访、白天与夜间相结合等方式,对辖区内主干河流、重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和线索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边查边改,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对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要依法暂扣或没收采砂运砂机具,对当事人依法立案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黑涉恶的非法采砂行为,要严厉打击,并深挖背后“保护伞”,从严从重追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对失职失责公职人员要严肃问责追责,并及时在媒体曝光,形成强有力震慑。出台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二)修复河湖生态。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的原则,及时恢复河势,修复生态,采砂企业或个人要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釆砂区域、堆砂场地进行回填、平整、修复,清除河湖内的船只机具、动力设施,清理平整砂石堆料,修复损坏的河床滩地、河道堤防及道路,实施相应的生态措施。利用今冬明春有利条件,对开采区域釆取植树、植草、种草籽等办法,修复河湖生态。对不履行河湖生态修复责任者依法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明确职责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铁腕整治、重拳出击,对滥采河砂行为决不姑息、毫不手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强化督导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白天与夜间相结合以夜间为主、查阅资料与查勘现场相结合以现场为主的方式,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重点环节的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生态敏感区域和排查发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三)严格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打击非法采砂成效不好的河长,进行约谈、通报,从严问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四)加强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加强部门联动,统筹监管力量,合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五)广泛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河湖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六)落实长效机制。按照河长制要求,强化党政主体责任,尤其是党政领导责任,逐河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用强有力制度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目标实现。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各乡(镇)要将核查台账和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14日前报送县河长办,县河长办汇总后报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