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8〕28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 通知
时间:2018-09-08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8日


台前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濮政﹝2017﹞36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等文件要求,完成市下达我县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我县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优化产业结构,防控各类污染源,推进农艺措施改进,综合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维护了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的局面。当前,我县土壤环境总体安全,暂未发现土壤污染问题,但仍存在土壤污染风险。一是部分耕地土壤存在重金属和有机氯农药残留污染风险。有机氯农药虽然已经禁用,但在农业生产局部区域可能仍存在残留污染。二是部分搬迁、关闭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存在风险。在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环境整治过程中,全县陆续关停了一批制革、电镀、化工等行业企业,完成了一批历史遗留的工业废渣清理整治工作,在一些城镇建设区和环境敏感区内存在搬迁、关闭企业遗留的疑似污染地块(从事过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其再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风险防控问题已成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规划原则

(一)聚焦重点,全面推进。

以市政府下达的耕地治理与修复、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目前我县暂未发现土壤污染地块,待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壤面积后,及时请示市政府并完成下达的耕地治理与修复、建设用地污染治理任务)安全利用等为重点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聚焦重点区域和主要污染物,采取得力措施,着力解决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同时发挥重点整治区域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县范围内查漏补缺,全面推进我县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

(二)先试先行,逐步推广。

开展针对性环境状况调查和试验工作。坚持先试验、再推广,分段实施、稳步推进,开展耕地治理与修复,依法依规推进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夯实治理与修复基础,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完成。

(三)严控风险,保障安全。

严控土壤污染各类环境风险,防止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和新增污染,控制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四)统筹协调,联单监管。

建立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和统一的联动监管机制,处理好各方利益,做好规划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三、规划目标

以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为治理与修复重点,全面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为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提供保障。参考外地县(区)试点经验,健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1.开展针对性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对所生产农产品污染超标的中、轻度污染耕地,开展环境状况调查,明确土壤类型、污染特征、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等,摸清农作物超标种类、品种、耕作制度等,划定治理与修复区域,为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提供基础依据。

2.开展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

结合我县重点区域工作基础、土壤类型、土壤污染物种类等因素,探索我县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模式,筛选低积累作物品种、稳定化修复技术、适用性农艺措施和种植结构调整方式,建立治理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积累工作经验。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全部工作任务。

3.推进耕地治理与修复

(1)开展治理与修复试验工作。以所生产农产品污染超标的中、轻度污染耕地为治理与修复对象,制定区域治理与修复试验工作方案,开展试验工作。试验区域面积原则上在100亩左右,结合针对性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区域位置,采用多种技术途径、分不同区域同步开展试验工作。

专栏一  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参考途径

以重金属污染为主要特征的酸性土壤:可依据国内酸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经验,汲取“低积累品种+优化灌溉方式+调整pH值”(VIP)、“低积累品种+优化灌溉方式+调整PH值+农艺措施”(VIP+n)技术经验。

以重金属污染为主要特征的碱性土壤:参照济源市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经验“依据低积累农作物品种+稳定化修复”“低积累农科物品种+农艺调控/农艺改进”等技术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植物修复等其他有效治理适用技术的探索。

有机污染土壤:可依据厌氧发酵、堆肥等生物处理技术经验,有效降解有机污染物,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有序开展耕地治理与修复。充分参考并利用其他县区技术应用试验成果和工作经验,采用适用技术和方案,落实各乡(镇)规划分解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目标任务。

4.开展适应性农作物品种替代种植

对不能采用治理与修复技术手段的受污染耕地,根据试验工作实际成效,筛选确定适用性强的低积累农作物品种或抗性作物种类实施替代种植。农业部门要制定替代种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各项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

(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与风险防控

1.有序开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各乡(镇)要对已关停的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企业场地以及曾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等疑似污染地块进行专项调查,结合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确定治理与修复对象。对拟开发为居住用地和建设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以及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污染地块,开展环境风险状况调查评估,将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全部作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象。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明确治理与修复任务,落实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制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采取措施防控二次污染和新增污染,并向县环保部门备案。2020年年底前,确保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2.严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1)明确管控对象。将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列为风险管控对象。

(2)划定风险管控区域。对列入风险管控对象的污染地块,由县环保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按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监督性环境监测。

(3)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土地使用权人要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例行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补救措施。风险管控方案要上报县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三)制定规划和方案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和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四)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科技支撑

1.提升监管能力。

依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采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培训制度,配置执法装备,加强治理与修复过程监管能力建设。

2.强化科技支撑。

集中力量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积极探索适用于我县土壤污染特征的治理与修复新技术。充分利用省级科研平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五、重点项目

(一)遴选重点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由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环境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和基础能力建设五大类项目构成。各乡(镇)要以完成本地目标任务为重点,遴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专栏二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类型

治理与修复类项目:主要包括为完成全县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而具体实施的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各乡(镇)为责任主体实施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等。

试点示范类项目:主要包括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各乡(镇)实施的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实验项目等。

环境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类项目:主要包括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前开展的针对性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为摸清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的环境调查、监测项目,为明确建设用地环境风险而进行的风险评估项目等。

环境风险防控类项目:主要包括各乡(镇)为责任主体,为预防控制存在环境风险隐患而实施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环境风险防控类项目等。

基础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相关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项目、人员培训项目等。

(二)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1.项目库建设

各乡(镇)根据遴选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要按照“分级建设、层层上报”的原则进行项目库建设。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组织筛选审定,并定期报送上级对口部门。

2.项目库管理

主管部门要对入库项目实施严格管理,形成“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考评”的项目管理机制。并结合规划实施和土壤污染防治其他相关工作的进展,对项目库实施动态更新。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2017﹞86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自身职责,协调联动,强化监管,合力推动规划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各乡(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市、县政府的部署,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治理与修复区域乡(镇)、村户各方利益关系,调动村组、农民积极性,共同推动治理与修复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主体。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对完成本区域内受污染耕地、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各项目标任务负总责。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实施全过程监管。

1.实施治理与修复前监管

治理与修复前,县农业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针对性耕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县环保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及信息上传工作,严格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其环保文件审批;县政府审批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

2.实施治理和修复期间监管

治理与修复期间,受托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避免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有关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工程信息公开情况等。同时,加强区域污染执法检查,开展源头预防,避免一边治理污染一边产生新的污染。

3.实施治理与修复后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四)加强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管。

以中央专项资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县财政资金等为基础,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建立以政府政策为引导、发挥市场作用的投融资机制,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供资金保障。财政、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约束机制,将专项资金监督关口前移,严防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保障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要加强规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结果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合理分配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以产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为依据,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县农业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成效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成效评估。县农业、环保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

2020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的受污染耕地,其主要农作物收获后3个月内,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成效评估。

(六)实施目标任务考核。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调度分析,开展年度评估和最终考核验收工作。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好的乡(镇)进行通报表扬,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乡(镇)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最终考核依据国家有关考核办法。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