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8〕13号关于印发台前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09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前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日

台前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4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濮政〔2018〕19号),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全面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台前传输通道非典型城市特点,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石油化工企业红黄蓝绿标识管理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完成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18年底,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4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58天以上。

(二)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县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以上,达到8天以下。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科技委、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2.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县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加快推进“红黄蓝绿”标识管理,着力解决化工围城、超标排放问题,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为高质量项目腾出更多环境容量。要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向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或化工园区集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入手,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提升一批,发展一批,着力拉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一批具有综合优势的化工企业。2018年10月起,按照“红黄蓝绿”不同标识启动对城区周边化工企业搬迁和改造,包括县产业聚集区。(县工信科技委、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3.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二)全面完成工业污染深度治理

4.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快推进建材和锅炉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3家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要密闭储存,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秋冬季错峰停限产清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5.开展锅炉和燃煤设施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专项方案,有序开展工作,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同时对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经营户使用散煤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坚决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做到发现一家、拆除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县环保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工信科技委、食药监局、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濮阳市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濮政办〔2018〕46号)要求,2018年10月底前,以村为单元整体推进,全县完成“双替代”供暖6000户。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城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县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7.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和供热管网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城区新建35公里供热管网建设任务,确保新增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供热普及率达到40%以上。(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城关镇、孙口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8.实施清洁型煤替代。依托全县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对采暖期间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2018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县、乡(镇)、村三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取缔散煤销售点,确保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煤型符合要求。(县工信科技委、工商质监局、环保局按职责推进)

(四)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9.持续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依据《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号)和《关于紧急开展环境问题大排查活动的通知》(濮环攻坚办〔2018〕209号)文件,按照“四个一批”要求,依法依规深入排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整治“散乱污”和超标排放企业、劣质散煤使用、黑加油站点(打黑油、端窝点、断链条、挖幕后)、不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货车、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公安局、工信科技委、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10.工业炉窑专项整治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建材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铅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8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排放情况。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清单,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县环保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2)加快工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县环保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3)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县环保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11.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开展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6家橡胶制品行业VOCs达标治理改造;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全县1家试点企业稳定联网运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县环保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2)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加强涂料生产环节VOCs含量控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县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3)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以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4)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应及时整改。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五)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和113条规定和《濮阳市柴油货运车辆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濮环攻坚办〔2018〕213号)文件要求,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利用公安检查站、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合驻站执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或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进行处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柴油货车上路行驶,对违规车辆依法处罚。严厉打击销售、使用达不到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对进入我县经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外埠柴油货车,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劝返并依法处罚。(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配合)

13.强化交通运输企业监管。加强货运企业、货车场站、物流园区等柴油货车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监管所属柴油货车依法定期进行车辆年审,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未通过年审的车辆,严禁从事营运活动,对未按要求添加车用尿素、违规使用非国六油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货运企业,暂扣道路运输证,并督促货运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14.加强机动车排放状况抽检。加强新车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监督抽查。加强新车环保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县环保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配合)

15.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建立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工商质监局配合)

16.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改造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2018年12月底前,试点安装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治理效果。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工商质监局配合)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单位,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对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进行处罚。(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农机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18.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县公安局牵头,县商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19.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全县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积极发展铁路运输,提高晋豫鲁、京九铁路等现有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县交通局、发改委牵头,县工信科技委、国土局、财政局配合)

20.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加快发展新能源车,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原则上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自2018年10月1日起,县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市定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淘汰计划。(县工信科技委、发改委、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商质监局、财政局参与)

(六)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

21.加强施工扬尘污染管控。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5000平方米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等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并对使用者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处罚。(县住建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林业局按职责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2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10月底前,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县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按职责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23.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强化采暖季施工工地监督管理,组织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施工工地全时段、地毯式督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对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查处,采暖季期间实施停工整治。(县住建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林业局按职责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24.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台前县清洁城市行动方案,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定期组织开展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全县平均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县城管局、爱卫办、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七)持续强化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

25.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强化乡(镇)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县秋收“零火点”目标。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县农牧局、综合执法局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6.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减少氨挥发排放。2018年12月底前,有机肥使用比例由2017年的20%增加到21.5%,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县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7.加强禁燃禁放管制。严格按照制定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落实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公安、交通、安监、供销部门要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县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供销社按职责推进,城关镇、孙口镇人民政府配合)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县应急办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乡(镇)要据此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水利局、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29.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县城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委、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水利局、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30.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落实《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豫环攻坚办〔2018〕15号),重点对建材、化工(供暖季期间停用挥发性生产工序的除外)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对符合错峰生产豁免条件的,原则上免于错峰,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砖瓦窑(加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正常、年内超标不到3次、加装静电除尘设施的除外)、岩棉企业,原则上实施停产。

2018年10月底前,结合全县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报上级工信科技、环保部门备案。(县工信科技委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31.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我县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县工信科技委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2.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成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实施统一管理。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9个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实现乡(镇)监测全覆盖。全面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建成一套VOCs监测站点。(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

33.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县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年12月底前,全县涉气企业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县环保局负责)

34.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0月底前,完成2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同时建成遥感监测平台,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县环保局牵头,县交通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细化分工任务,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县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乡(镇)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实施考评奖惩。

(二)强化专项督查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乡(镇)作为督察重点。重点督察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四)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乡(镇)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工作进行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错峰生产组织不力的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强化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环保局要联合其他职能部门继续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