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收回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盘活财政资金存量的通知》(濮政办〔2015〕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收回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对2015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2016年及以前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为做好政策衔接,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