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前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22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7〕97号),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县直考核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按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两个类别分别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别见附件2、附件3)。
第八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我县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实际,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厅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平时检查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二)社会评议是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及群众满意度的评价意见。
(三)年度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考核实施细则。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和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年度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分值权重4%。
各乡(镇)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印发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考核组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等次,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对2017年度全县政府信息与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和考核的通知(全文下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