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19-01-15 来源:县政府办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起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分段报销;一年内最高报15万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及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

(一)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

目前,我县8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没有门槛费,报销比例统一都是65%。

符合8种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可随时到县人民医院慢性病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参保居民通过医疗专家鉴定后,可获得人社部门发放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就医证》,在本人自愿选择的一家定点医院即时报销与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

(二)重特大疾病报销标准

目前,全省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共有43种,其中:住院病种33种,门诊病种10种。

(三)住院病种报销标准

在定点医院住院时,需要先到医院医保科填写《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登记备案表》。住院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门槛费用,在全省统一规定的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和65%。

(四)门诊病种报销标准

门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也不设门槛费用,在全省统一规定的限额内,门诊腹膜透析报销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为80%。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困难群众年度内(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贫困人口其它资助政策

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靶向施策,精准帮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出台了《台前县2017年度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县域内2014年起已脱贫和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补助对象。贫困人口在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及民政、慈善等相关部门补助后,由县政府出资对个人负担的医疗合规费用再次给予补助。医疗合规自费费用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联系人:祝莉

咨询电话:0393-206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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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