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决定:
岳宗太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任德龙同志任县监察局副局长;
张连斌同志任县监察局副局长;
免去何忠庆同志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冯娟英同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孔祥涛同志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孟静同志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