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台前县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台前县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县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能力,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7〕2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目标任务
按照“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集中执法、精简高效,完善法规、规范用权,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的基本原则,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完成职能整合、职责明晰、职权下放工作,实现综合执法、机构优化设置和管理体制理顺。
三、理顺体制
(一)界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是在上述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二)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施县级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台前县城市管理局现有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职能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有的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能,组建新的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台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三)推进综合执法。将分散在有关部门行使的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到县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城市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加强执法力量
(一)优化人员配备。台前县城市管理局加挂“台前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中文域名全称是“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公益”,事业性质,正科级规格,隶属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领导。事业编制30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2名。经费形式财政全额拨款。具体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3〕13号)文件精神,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录用执法人员,严把人员进口关。对原有在编执法人员按照人随事调的原则统筹解决身份问题。推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分层级进行管理,职级及相应待遇逐次递升,突破所在部门级别限制,畅通基层执法人员晋升待遇的提升通道。同时,参照公安机关标准,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放津贴、外勤补助、加班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度。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三)规范协管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编制、人事、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协管人员的招聘、职责、管理、奖惩和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五、提高管理水平
(一)抓好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分开后,实行工程质量统一监管。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加大养护经费投入,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减少道路维修对道路通行及居民生活的影响。建立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机制,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二)维护城市公共空间。严格规划实施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公交候车亭、阅报栏、报刊亭、路名牌等“城市家具”设置。按照协调、美观、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乱贴乱画等长效机制,注重源头控制、严查重罚。
(三)打造城市宜居环境。加强园林绿化管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双修”,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城市绿道系统,提高城市宜居性。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加强城市环卫保洁工作,快速路和主干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全面推广吸尘、冲洗、洒水联合作业。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出台扶持政策,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回收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四)大力构建智慧城管。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数字化进程,整合相关资源,建成数字城管指挥平台。在智慧城市大平台下,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城市管理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便民服务设施等市场化运营,在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市政道路养护等方面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临时市场、便民服务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
(六)统一纳入网格管理。建立县、乡镇、社区管理网格,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网格进行管理,做到精确定位、精准定人、精细定责,实现网格全覆盖、工作零缝隙、服务零距离、诉求全响应。
(七)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与城市规划、建设之间的协调机制,逐步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科学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县城区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八)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完善城市管理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城市管理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增加资金投入。县财政部门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各项经费保障。
(二)做好司法衔接。建立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县公安局及所属派出所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强与省级、市级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公正、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构。成立台前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县城市管理的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行使城市管理宏观决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等职能,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县长担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明确工作责任。全县各相关单位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县委编办主要负责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三定”方案拟订,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权利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负责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改革实施方案合法性审查、综合执法工作法制监督、执法资格证管理、法制培训、指导执法依据梳理、执法规范化等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做好改革中的干部管理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综合执法人员移交、划转、招录(选调)及相关人事工作,加强对综合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负责综合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其他有关县直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等衔接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强化衔接配合。全县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改革涉及到的住建、城管、执法、规划、公安等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全力支持,协同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在机构调整、人员整合没有完成前,原监管部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关监管责任,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适时进行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