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7日
台前县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6〕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 海绵城市试点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现有建(构)筑物的改造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有关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台前县海绵城市试点区域为:龙湖周边(西至经三路、北至S101、南至南环路、东至龙湖)、火车站北站广场及周边约3平方公里区域。
第五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六条 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大力推广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按照海绵城市标准,督导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做好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两证一书”的核发中。
县水利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投融资机制。
县发改委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中,审查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供应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做好与用地相关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要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在土地供应中要把与海绵城市相关的规划指标和要求纳入到供地条件中,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在施工图审查时,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要点,对项目配套的绿化、雨污水管网、透水铺装、雨水收集利用等施工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图审报告应当对海绵城市项目控制性指标符合性予以说明。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批准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第十五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将低影响开发设施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项目相关落实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机关。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的,不进行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