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7〕26号关于印发台前县2017年度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7-13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2017年度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6日


台前县2017年度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我县贫困人口的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进医疗扶贫工作开展,按照上级有关扶贫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资金由台前县扶贫医疗补助管理领导小组管理(成员名单附后)。

二、补助对象

县域内2014年起已脱贫和未脱贫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三、补助范围

贫困人口医疗补助的补助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贫困人口在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和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及民政、慈善等相关部门补助后,由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合规费用再次给予补助。(不予补助: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四、起付线和封顶线

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合规自付费用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补助比例

贫困人口医疗补助报销比例:

分段合规费用

补助报销比例

备注

0—10000元部分

20%


10001—50000元部分

30%


50001元以上部分

40%


六、参保补助流程

1.符合补助条件的贫困人口由人社部门确认补助信息。根据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和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慈善等相关部门补助后,由扶贫医疗补助管理办公室通知患者填写《台前县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审批表》。

2.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对个人年度内累计负担的医疗合规费用于年底一次性按比例给予补助。

3.扶贫医疗补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报销资料进行复核、审批、核算、汇总、整理后报县扶贫医疗补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人社部门发放贫困人口补助资金。

七、特殊困难群体再补助

补助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贫困人口医疗补助等报销后,仍有较大自付部分的,可个人向扶贫医疗补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特殊困难群体再补助审批表》,经驻村第一书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把关同意后,报县扶贫医疗补助管理办公室,县扶贫医疗补助管理办公室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人社部门发放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