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体系,全面提升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4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濮政〔2011〕2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人民防空是人民防空的重要基础,是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做好县级人民防空工作,对夺取未来信息化战争条件下防空袭斗争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保护经济建设成果的需要,更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人民防空实行平战结合的方针,不仅能够为未来防空袭斗争服务,而且能够为城市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服务,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可以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切实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二、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防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支持配合人防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人防工作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人防工作局面。
(一)人防部门
1、大力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提高全社会的人防意识。
2、正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精神实质,依法管理全县人防工作,促进我县人防事业快速发展。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
1、认真落实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人防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2、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教体及文广等有关部门
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人民防空知识技能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落实师资培训等工作。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四)财政部门
1、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2、将人民防空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和组织指挥、依法行政、“准军事化建设”、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平战转换、质量监督、城市主要区位人民防空疏散掩蔽与互联互通工程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
(五)国土资源部门
财政投资建设的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和疏散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属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划拨保障,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
(六)住建部门
1、应将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2、对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要认真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
(七)司法部门
积极支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促进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八)公安消防部门
1、督促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施工。
2、办理消防许可证前,应核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九)供电部门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用电提供保障。
(十)通信部门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专线、中继线、电路,优先予以保障。
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含县城、产业聚集区、重点乡镇)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申请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按规定审批权限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联审制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1、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3、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住建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4、县发改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应及时抄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5、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应明确宗地开发须按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步建设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6、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该同步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报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的内容之一,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应核验有无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到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7、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地上建筑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
(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住建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含县城、产业聚集区、重点乡镇)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县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含县城、产业聚集区、重点乡镇)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县人防工程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
(三)减、免条件
对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
(四)处罚措施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其他违法行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拆除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具体收费标准按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或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我县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调整并公布。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
(五)县监察、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减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