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6-27 来源:县政府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县、乡各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2014】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预算单位应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建设,用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提供公务卡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二章 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五条  通过选定方式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每年组织对其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代理资格。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为预算单位在职正式职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办理公务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单位财务部门提交的开卡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返还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适用于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银联公司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为5,000 -30,000元(含30,000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原则上增加信用额度不超过50,000元(含50,000),具体事项按照代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并通知代理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有新增、调入职工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申办、变更手续,并维护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一)有新增职工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二)有新调入职工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

1、从外地或本县非公务卡改革单位调入的职工,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2、从本县其他预算单位调入的职工,职工本人在原单位持有的公务卡,与调入单位为同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向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变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职工本人在原单位持有的公务卡,与调入单位不在同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调入单位财务部门应待职工原单位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后,再为职工办理新的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有调出职工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变更、停用手续,并维护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一)调往外地、或本县非公务卡改革单位的,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报财政部门。

(二)调往本县其他预算单位的,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与调入单位为同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向公务卡代理银行通报情况,删除公务卡支持系统信息,调入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变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与调入单位不在同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有退休、辞职、辞退职工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

第十八条  调出、退休、辞职、辞退职工,本人意愿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待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后,再为其办理普通信用卡手续。普通信用卡不享受公务卡优惠政策。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额度,原则上单笔不超过20,000元,月透支余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形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形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部门可以集中时间办理公务支出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报销还款,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从银联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卡号”、“金额”、“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经县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后,生成《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转资金;对合并划转多名职工报销款项的,需通过“公务卡”菜单编制“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代理银行,经县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后,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并将“还款明细表”送交公务卡代理银行,“还款明细表”须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国库支付中心审核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将资金分解到有关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因代理银行未能及时向相关公务卡账户还款而形成的罚息,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核实后并重新划转。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将资金退回预算单位原付款账户。原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按照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后,将购物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

(二)组织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并督导代理银行按照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每年对代理银行组织考评。

(三)建设维护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支出业务和报销事项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公务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督促预算单位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实施公务卡制度。

(三)负责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公务卡结算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

(四)对将非本单位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的私人交易信息、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及其他违法违规办理公务卡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代理银行和银联公司在公务卡应用推广的指导和管理,督促代理银行加强公务卡应用系统建设。

(三)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建立高效的银行清算汇划系统,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代理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辞职、辞退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本单位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协助代理银行向本单位逾期欠款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五)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公务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促进本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POS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财政部门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信息和公务卡消费支出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停用等方面服务,及时向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消费和还款信息及对账单。

(四)不断完善银行卡业务系统,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优惠,公开公务卡优惠服务承诺和服务热线。

第三十七条  银联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

(二)保证完整、及时向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依法保护持卡人消费信息的私密性,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代理银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乡各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适时修订;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